压力管道GB1、GC1、GCD设计许可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配备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 (注1);
(2)具有专门的管道设计部门和设计场所;
(3)具有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相适应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并且具有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4)具备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能力。
注1:审核和审定人员统称为审批人员。
2.人员
2.1任职条件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批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能够正确使用压力管道设计相关的软件,由鉴定评审机构通过理论知识考试、设计答辩等方式,对其进行压力管道设计专业能力评价。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压力管道设计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压力管道实际工程设计案例分析、压力管道有关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内容。设计答辩时应当针对相应许可范围的压力管道设计图样,对设计图样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从基础理论、法规标准、技术要求、工艺结构、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考核答辩。
2.1.1技术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设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压力管道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压力管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重大技术问题能够做出正确决定。
2.1.2审定人员
(1)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
(2)能够正确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并且能够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贯彻执行;
(3)熟知相应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压力管道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够做出正确决断;
(4)具有8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审核工作经历;
(5)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2.1.3审核人员
(1)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够保证设计质量;
(2)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能够解决设计、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3)具有5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工作经历;
(4)具有工程师职称。
2.1.4校核人员
(1)能够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具备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的能力;
(2)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具有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业绩并且已投入制造、使用;
(3)具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校核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经历;
(5)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2.1.5设计人员
(1)能够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2)能够完成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并且能够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3)具有1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实习工作经历;
(4)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2.2人员数量
(1)各级设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业绩,专职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5人,并且审定人员不少于2人;
(2)审批人员数量不得超过 30%专职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人员总数;
(3)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压力管道选材和应力分析能力的设计人员。
3.试设计
(1)应当提供所申请的相应级别的试设计文件至少各1套;
(2)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管道安装。
4.换证业绩
换证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级别的设计业绩至少各1套,换证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覆盖设计许可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无设计业绩的应当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增项的要求提供试设计文件。
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单位,许可周期内还应当满足以下业绩要求:
(1)相应级别的设计业绩的设计文件各不少于2套,并且总数不少于10套;
(2)相应级别的设计审批人员变化率不大于30%。
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条件
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专项条件1 桥式、门式起重机(A),流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1.1 人员 1.1.1 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2)安装方案设计、吊装、焊接、调试、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1.1.3 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1.1.4 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1.1.5 作业人员安装人员不少于 8 人,指挥不少于 2 人,司机不少于 2 人,焊工不少于 2 人,电工不少于 3 人。1.1.6 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1.2 工作场所(1)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300m2 ;(2)仓库面积不小于 200m2 。1.3 安装设备应当具有以下安装设备:(1)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2 台;(2)电焊机不少于 2 台;(3)切割设备不少于 2 台;(4)手拉葫芦;(5)千斤顶;(6)力矩扳手。2 桥式、门式起重机(B),流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 2.1 人员 2.1.1 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2.1.2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2)安装方案设计、吊装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3)焊接、调试、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2.1.3 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6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2.1.4 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 2 人。2.1.5 作业人员安装人员不少于 5 人,指挥至少 1 人,司机至少 1 人,焊工至少 1 人,电工至少1 人。2.1.6 安装项目负责人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2.2 工作场所(1)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100m2 ;(2)仓库面积不小于 50m2 。2.3 安装设备应当具有以下安装设备:(1)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2 台;(2)电焊机不少于 2 台;(3)切割设备不少于 2 台;(4)手拉葫芦;(5)千斤顶;(6)力矩扳手。3 机械式停车设备、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3.1 人员 3.1.1 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3.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2)安装方案设计、吊装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3)焊接、调试、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3.1.3 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3.1.4 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3.1.5 作业人员安装人员不少于 6 人,指挥不少于 2 人,司机不少于 2 人,焊工不少于 2 人,电工不少于 2 人。3.1.6 安装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3.2 工作场所(1)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200m2 ;(2)仓库面积不小于 100m2 。3.3 安装设备应当具有以下安装设备:(1)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2 台;(2)电焊机不少于 2 台;(3)切割设备不少于 2 台;(4)手拉葫芦;(5)千斤顶;(6)力矩扳手。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1.人员(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设计、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工作;(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 1 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设计(含安装方案设计,下同)、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 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 和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3)安装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 1 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安装方案设计、吊装、焊接、调试、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 人员。2.检测仪器 2.1 制造单位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1)经纬仪;(2)水准仪;(3)噪声检测仪器;(4)超声检测仪或者 X 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5)绝缘电阻检测仪器;(6)接地电阻测试仪;(7)万用表;(8)硬度计;(9)激光测距仪;(10)钢卷尺(校准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11)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2.2 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1)经纬仪;(2)水准仪;(3)噪声检测仪器;(4)绝缘电阻检测仪器;(5)接地电阻检测仪器;(6)万用表;(7)激光测距仪;(8)钢卷尺(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9)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3. 条件共享 从事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注 H-1)制作的每一处制造地址,其厂房以及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资源条件的要求。注1: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下同。4. 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独立完成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的能力。制造单位的钢材预处理、涂装、机械加工、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允许外委。5. 试制造 申请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所申请的每个许可子项目中,各试制造1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申请许可子项目 A 级的,试制造样机的参数应当高于相应设备类别 B 级的参数上限。样机可以是成品,也可以是半成品;如果为半成品,该样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应当制作完成并且自检合格。在取得制造许可前,样机不得出厂。6. 试安装 申请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所申请的每个许可子项目中,各试安装 1 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申请许可子项目 A 级的,试安装样机的参数应当高于相应设备类别 B 级的参数上限。样机应当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7. 技术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试制造样机相对应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并且齐全完整,能够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安装方案(或者作业指导书)和安装完成后的检验文件。7.1 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图样目录、设计图样(含总图、部件图、零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等)、设计计算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明细表(外购件、标准件、外协件)、产品出厂随机文件清单等。7.2 工艺文件工艺文件应当包括工艺文件目录、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指导书、焊接工艺评定报告、装配工艺(包括电气装配工艺)、涂装工艺、安装方案(或者作业指导书)等。7.3 检验规程检验规程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出厂检验规程等。检验规程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检验依据、检验与试验项目、检验与试验方法、技术参数要求、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要求、抽样要求(必要时)、判定规则等。8. 安装方案 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编制安装方案的能力。安装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3)现场安装的控制环节、控制点(包括审核点、见证点、停止点)的控制内容和要求、过程中实际操作要求、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4)安装程序和要求;(5)吊装方案;(6)试验(含调试)方案;(7)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安装方案应当按照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经技术负责人或者经授权人员批准。9. 换证业绩 (1)取得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制造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 1 台;无相应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文1.5 条的要求进行试制造;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应当在其许可周期内制造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4台;(2)取得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安装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 1 台;无相应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文1.6 条的要求进行试安装;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应当在其许可周期内安装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 3 台。10. 流动式起重机特别规定流动式起重机的安装不需要取得许可。流动式起重机的制造(含安装、改造、修理)许可仅适用于制造、改造、修理活动;流动式起重机的安装(含修理)许可仅适用于修理活动。起重机械制造专项条件
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1. 桥式、门式起重机(A),流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1.1 人员 1.1.1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3)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1.1.3 技术人员(注1)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注1:技术人员可以担任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下同。 1.1.4 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包括持有相应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外委的不要求)。1.1.5 作业人员安装人员不少于 8 人,指挥不少于 2 人,司机不少于 2 人,焊工不少于 20 人 (注2),电工不少于 5 人。注2:主要受力结构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焊接时,焊工的数量可以减少 50%,下同。1.1.6 安装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1.2 工作场所(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 5000㎡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400㎡ ;(3)仓库面积不小于 400㎡ 。1.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3.1 桥式、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1)数控切割机,不小于 10m×3m×30m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厚度);(2)相贯线切割机(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3)压力机(压力不小于 2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2000kN);(4)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5)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3 台;(6)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设备(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外委的不要求);(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 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8)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4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0t);具有焊接翻转架的,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6t);(9)桥式、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 30m×3m×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 30m×3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30m×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10)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 10m×3m×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 10m×3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10m×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11)臂架组焊工装(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1.3.2 流动式起重机(A)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1)数控切割机,不小于 10m×3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2)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2000kN;(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4)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 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5)结构车间起重设备,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6t);(6)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装置(外委的不要求);(7)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底)架焊接工装。1.4 检测仪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流动式起重机(A),具有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油压测试装置、红外线测温仪;(2)门座式起重机(A),具有全站仪。1.5 研发能力 (1)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 10 人(注3),机械和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2)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主设计相应许可子项目起重机械产品的能力,具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注3:本条要求的设计人员与 H2.1.1.3 条要求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单独计算。 2 桥式、门式起重机(B),流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 2.1 人员 2.1.1 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2.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2)设计、工艺、电控系统制作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3)焊接、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2.1.3 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2.1.4 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2.1.5 作业人员安装人员不少于 5 人,指挥至少 1 人,司机至少 1 人,焊工不少于 10 人,电工不少于 3 人。2.1.6 安装项目负责人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2.2 工作场所(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 1500㎡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200㎡ ;(3)仓库面积不小于 100㎡ 。2.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2.3.1 桥式、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1)数控切割机;(2)压力机(压力不小于 1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1250kN);(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5 台;(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2 台;(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外委的不要求);(6)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2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0t);当具有焊接翻转架时,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1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5t);(7)桥式、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 30m×2.5m×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 30m×2.5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30m×2.5m(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8)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 10m×2m×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 10m×2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10m×2m(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9)门座式起重机组焊工装。2.3.2 流动式起重机(B)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1)切割机;(2)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1250kN;(3)气体保护焊机至少 1 台;(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2 台;(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外委的不要求);(6)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0t;(7)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底)架焊接工装。2.4 检测仪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桥式、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具有 X 射线检测装置(外委的不要求);(2)流动式起重机(B),具有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油压测试装置、红外线测温仪。3 机械式停车设备、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3.1 人员 3.1.1 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3.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2)设计、工艺、焊接、电控系统制作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3)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3.1.3 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3.1.4 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3.1.5 作业人员安装人员不少于 5 人,指挥至少 1 人,司机至少 1 人,焊工不少于 10 人,电工不少于 3 人。3.1.6 安装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3.2 工作场所(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 3000㎡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300㎡ ;(3)仓库面积不小于 200㎡ 。3.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3.3.1 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1)切割机;(2)钻孔设备;(3)折弯机;(4)剪板机;(5)带锯机;(6)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5 台;(7)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5t;(8)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外委的不要求);(9)工装,包括纵梁、横梁、立柱焊接工装。3.3.2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1)仿形或者数控切割机,不小于 1000mm×30mm(切割直径×厚度);(2)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3)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 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4)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0t;(5)标准节组焊工装以及满足生产需要的其他工装。3.3.3 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1)数控切割机;(2)压力机或者折弯机;(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5 台;(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2 台;(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外委的不要求);(6)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0t;(7)结构件制作平台。3.4 检测仪器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机械式停车设备,具有照度计;(2)塔式起重机、升降机,具有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3)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具有 X 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安全附件许可申请条件
安全附件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生产许可证安全附件制造安全阀A级、B级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A级、B级气瓶阀门/备注气瓶阀门许可范围不包括无毒不可燃非强氧化介质用气瓶阀门以及无国家标准的气瓶阀门(非许可范围内气瓶阀门只需要通过型式试验)1.人员1.1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与质量控制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设计、工艺、材料、理化检验、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装配、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化工机械、流体机械、机械制造、金属材料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过程; A 级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相关工作经历;其他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和相关工作经历;(2)设计、工艺、材料、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3)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与产品无损检测项目相适应的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1.2技术负责人需要配备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具有化工机械、流体机械、机械制造、金属材料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师担任;熟悉产品的技术特点与生产过程,能够处理产品技术问题,负责产品安全技术指标的实现。1.3焊工产品有焊接要求的,从事产品承压部分或者非承压部分与承压部分连接部位的焊接、阀门密封面堆焊的焊工,应当持有焊接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项目满足制造要求。注:钎焊操作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实际钎焊操作工作经验。1.4其他人员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产品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以及相应的作业人员。2.工作场所制造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m2,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库房、材料存放场地和机加工、焊接、装配、压力试验、功能性能试验及检验等分区工作场地,并且满足以下要求:(1)具有专用的材料与零部件保管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及货架,原材料应分区(待验、合格、不合格 )分批摆放,并且有效隔离,满足材料防护要求;(2)具有存放和加工不锈钢的专用场地和存放其他材料零部件与半成品的场地,应当有防止磕碰、划痕等措施;(3)具有铸锻件加工前表面处理的专门场地;(4)具有气体切割下料区域,焊接工作及热处理区域,其他特殊化学、加热、冷却处理区域,并且应当与机加工区域有效隔离;(5)具有机加工区域,能保证加工及工件合理存放流转;高精度机加工设备区域应当保持洁净;(6)具有装配和各种零部件存放区域,有明确流程标记与标识;(7)具有耐压 (压力)试验、性能试验区域,并且应当与其他工作区域有效安全隔离,有安全防护措施;(8)具有满足产品检验检测、理化检验要求的区域和理化分析试验室;(9)制造禁油、禁脂类产品时,应当有专门防止污染的生产制造区域、车间和库房。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制造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生产设备,如下料、机械加工、焊接、成型、热处理、表面处理等设备。其中热处理设备应当配有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测温仪表。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需要,配置相应的工艺装备,如胎模具、焊接辅助设备等。产品有焊接要求的,制造单位应当有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在产品上做许可标志和产品标准所规定标志的专用设备及工(器)具。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材料验收、工序间检验、出厂检验的需要,配置与其相应的检测仪器装置,包括理化检验仪器、无损检测仪器、耐压试验装置、测温仪、几何尺寸检测仪器等。计量器具的品种、数量、精度等应当与产品检验项目的需求相适应,并且在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产品标准要求的试验项目包括耐压 (压力)试验及气密性试验的,制造单位应当配置与其相适应的耐压 (压力)试验及气密试验专用装置。装置所能达到的较高试验压力以及气密性试验配备的气源应当与产品试验要求相适应。进行耐压 (压力)试验的系统试验装置上应当装设不少于2只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精度等级的压力表。无损检测或者理化检验等外委时,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其人员、检测仪器应当满足相应专项条件的要求。5.法规、标准与技术资料5.1法规和标准制造单位应当持有与产品制造相关且为有效版本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产品标准的采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采用企业标准(包括自行制定的或者由国外标准转化的企业标准)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及比照表。5.2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完整的设计文件,如产品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产品说明书。采用外来设计文件制造的,应当有对外来设计文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确认。5.3工艺文件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需要,编制工艺流转卡、检验卡、焊接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和质量计划;关键工序应当有明确的制造工艺、作业指导书和检验工艺。6.制造基本要求安全附件产品制造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对材料和零部件有出入库验收程序和检验记录;(2)机加工(组装)前对材料及关键零部件有确认材质 (质量)的检验工艺,确保材质(质量)符合设计要求;(3)机加工应当按照设计与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4)承压部件或者非承压部件与承压部件连接部位的焊接、密封面堆焊,需要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有相应的焊接工艺和作业指导书;(5)需要进行热处理时,有热处理工艺和相应的检验工艺;(6)装配过程有装配工艺和作业指导书;(7)产品有洁净要求的,制定专门工艺,确保达到设计要求;(8)性能检验和出厂检验,制定检验工艺和作业指导书,采用专用检验装置时,需对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后方可操作。7.试制造试制造样品参数应当满足申请产品级别所对应的产品范围。具体要求见相应的专项条件要求。8.换证业绩换证单位在持证期间应当有相应持证级别的产品制造业绩,否则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的要求准备试制造样品。换证产品业绩数量为提供用户的产品数量,不包括取证时的试制造样品。具体要求见相应的专项条件要求。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1 基本条件1.1 人员1.1.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设计、材料、工艺、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专项条件对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本文表1 所列理工类相关专业的学历与工程类技术职称要求。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 (2)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压力容器产品检验工作经历; (3)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经历和过程装备制造(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设计等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4)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石墨压力容器粘接与浸渍或者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粘接(手糊)与缠绕(含热塑性塑料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相关工作、石墨压力容器制造或者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工作经历,金属压力容器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材料、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5)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 (6)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表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的任职要求质量保证体系人员A1、A6A2、A3C1、C2A5、C3A4、D质量保证工程师本科且高工本科且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设计质量控制统责任人员本科且工程师本科且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材料质量控制统责任人员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助工工艺质量控制统责任人员本科且工程师本科且工程师工程师助工焊接、粘接与浸渍、粘接(手糊)与缠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本科且高工本科且工程师工程师助工热处理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助工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大专且工程师工程师助工助工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大专且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助工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大专且工程师工程师助工助工注1 :表1中产品制造过程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时,不需要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1.1.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应当具备本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条件中规定的人员条件要求,并且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 5 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 2 人,A4 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可根据其实际工作量适当降低。各级别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数量见表2要求。 表2.技术人员数量许可级别机械相关专业(人)焊(粘)接相关专业(人)技术人员总数(人)A15312A2、A3328C1、C2、C35312A4、A5315A65-10D1151.1.3 焊工 采用焊接方法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工,焊工的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持证焊工人数的要求见表3的要求。采用焊接机器人的,相应许可级别的持证焊工人数可减少 1 人。 表3.持证焊工人数许可级别持证焊工(人)A1、A2、A3、C1、C210A5、C34D6 1.1.4 无损检测人员(1)由本单位进行无损检测的,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符合表4的要求; (2)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 TOFDⅡ级人员不少于 2 人。 表4. 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许可级别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注C-4)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数量(人)(注C-5)A1UTⅢ或RTⅢ资格RTⅡ3UTⅡ3MTⅡ2PTⅡ2A2、A3、C1、C2RTⅡ和UTⅡ资格,且具有4年以上无损检测经历RTⅡ3UTⅡ3MTⅡ2PTⅡ2A5、C3、DRTⅡ或UTⅡ资格RTⅡ2UTⅡ2MTⅡ2PTⅡ2A6UTⅢ资格;或者UTⅡ资格,且具有4年以上无损检测经历UTⅡ3MTⅡ2PTⅡ2注2:无损检测外委的,制造单位只需按照表4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注3: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计入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中。 1.2 工作场所 (1)具有相应级别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场地; (2)产品承压部件的焊(粘)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大型承压部件在室外焊(粘)接时,有必要的保证焊(粘)接质量的防护措施; (3)具有原材料和焊(粘)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库房或者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4)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其他相关试验的专用场地及防护措施,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具有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用场地,并且具有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专用场所,具有无损检测仪器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制造单位同时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能力的,应当具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1.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具有与产品制造工艺相适应的热处理炉,并且配有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测温仪表。制造单位同时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能力的,应当具有满足本附件 C1.1 条规定的设 计装备和设计手段。 不锈钢、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专用的生产厂房(或者清洁场地)和生产设备,不得与碳钢混放或者混合生产;对于钛、锆、钽等容器的制造,还应当有专用的洁净封闭厂房; (2)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具有满足材料切割要求的切割设备; (3)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的热处理设备具有保持还原性气氛的能力。 1.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耐压试验装置和泄漏试验装置等; (2)专项条件规定不允许外委的检测和试验项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3)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1.5 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应当有能力独立完成产品的总体组装、焊(粘)接、耐压试验、检验等制造过程,不允许将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元件进行外委。制造单位的设计、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以及部件除焊接外的压制、卷制等成型工作可以外委,专项条件规定不得外委的,从其规定。1.6 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保证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能力,能够按照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进行制造,并且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体现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实施,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相关的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工艺文件,其中焊(粘)接工艺,制造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粘)接工艺规程。焊(粘)接工艺规程所依据的焊(粘)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由本单位熟练焊(粘)接人员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粘)接试件。1.7 试制造(注 6) (1)试制造样品应当能充分体现并且能验证制造单位申请许可范围内的制造和检验能力; (2)试制造样品数量及要求见表5,制造单位至少准备 1 台许可范围的试制造样品,如果 1 台试制造样品不能完全包括许可范围产品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造样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试制造样品应当完成耐压试验,未进行喷砂(丸)、油漆、涂装;铸造类等非焊(粘)接压力容器的制造工艺还应当包括铸件组装、耐压试验及其他必要的过程;(3)典型产品涉及真空绝热容器(罐体)、搪玻璃容器、多层压力容器、储气井和非焊接瓶式容器时,应当准备相应的试制造样品。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当先按照本规则进行试设计。 表 5. 试制造样品数量及要求许可级别数量试制造样品要求A1、A2、D1台一般依据 GB/T 150《压力容器》或者 JB 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设计制造[真空绝热容器(罐体)、搪玻璃容器和储气井、非焊接瓶式容器等压力容器除外],A1 级规格不小于φ2000mm、其他级别规格不小于φ800×2000mm,应当带有人孔(或者 Di≥400mm 带法兰的接管),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应当覆盖申请产品范围,制造工艺必须包括卷板成形,A、B、D 三类焊缝的焊接(胀接)A31台容积不小于200m3 ,一般依据 GB/T 12337《钢制球形储罐》设计制造A41台(1)石墨压力容器试制造样品一般依据 GB/T 21432《石墨制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块式壳程压力不小于 0.6MPa、介质程不小于 0.3MPa,管式壳程压力不小于 0.4MPa、介质程不小于 0.2MPa,换热面积不小于 10m2 ,块孔式和列管式不得相互覆盖;(2)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试制造样品一般依据相应产品标准设计制造,设计压力不小于 0.6MPa,直筒体长度不小于1000mmA5高气压舱、医用氧气加压舱、医用空气加压舱各1台一般依据 GB/T 19284《医用氧气加压舱》、GB/T12130《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或者相应产品标准设计制造,在制造单位内完成相应台数试制造样品的模拟安装,试制造样品应当完成调试A61台一般依据 GB/T 34019《超高压容器》设计制造C11台一般依据 GB/T 10478《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设计造C21台汽车罐车一般依据 GB/T 19905《液化气体汽车罐车》、NB/T 47058《冷冻液化气体汽车罐车》设计制造,罐式集装箱一般依据 NB/T 47057《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NB/T 47059《冷冻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NB/T 47064《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设计制造C31台依据相应产品标准设计制造A41台(1)石墨压力容器试制造样品一般依据 GB/T 21432《石墨制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块式壳程压力不小于 0.6MPa、介质程不小于 0.3MPa,管式壳程压力不小于 0.4MPa、介质程不小于 0.2MPa,换热面积不小于 10m2 ,块孔式和列管式不得相互覆盖;(2)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试制造样品一般依据相应产品标准设计制造,设计压力不小于 0.6MPa,直筒体长度不小于1000mm注 5:试制造样品需要销售使用的,其试制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2 专项条件 2.1 大型高压容器(A1) 2.1.1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注 C-7) 具有冷卷厚度不小于 150mm 的卷板机(锻焊结构的容器制造单位具有直径不小于 5m、高度不小于 2m 的机加工设备)、单台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00t 的起重设备和规格不小于10m×5m×5m(长×宽×高)的热处理炉注 C-7:产品范围限多层压力容器的,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2.1.2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透照能力不小于 150mm 的 X 射线检测装置或者 TOFD 检测仪器。 2.2 其他高压容器(A2) 具有冷卷厚度不小于 30mm 的卷板机(非焊接结构的除外)和单台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0t 的起重设备。 2.3 球罐(A3)(注 C-8) 2.3.1 人员 同时具有板材对接焊缝平、立、横、仰位置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少于 8 人。同时具有管板角焊缝立、横、仰位置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少于 2 人。 2.3.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满足现场组焊所需要的焊机房、保证温度和湿度的焊材库房及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2)具有保证施焊条件的措施和设施; (3)从事球罐现场整体热处理的单位,还应当具有整体热处理的能力和相应的工装设备。 2.3.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具有现场射线检测作业所需要的安全防护及警戒设施和措施,处理底片的暗室设施; (2)具有满足储罐几何尺寸、柱腿垂直度、基础充水沉降等项目的检测器具和手段。 注 C-8: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相应制造资质外, 还应当满足球罐(A3)基本条件及专项条件的要求。A3 条件由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核查。2.4 非金属压力容器(A4) 2.4.1 石墨制压力容器 2.4.1.1 人员 (1)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粘接和浸渍作业人员至少各 2 人; (2)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石墨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和材料理化性能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材料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2.4.1.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满足石墨块等材料烘干、切割的专用设备,有粘接拼接的专用工装夹具,具有确保加工精度的切削和钻孔设备; (2)具有满足石墨浸渍、热固化的成套设备。 2.4.1.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满足石墨材料检验的试验装置,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满足有关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 2.4.2 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包括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 2.4.2.1 人员 (1)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缠绕作业人员和粘接(手糊)作业人员至少各 2 人;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当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热塑性塑料焊接人员不少于 2 人;(2)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需要配备具有热塑性塑料质量检验能力的专职检验人员至少 1 人;(3)具备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或者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材料理化性能检验能力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理化性能检验人员不少于 2人,并且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2.4.2.2 设计能力 (1)具备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的设计能力; (2)配备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 5 人,其中助理工程师不少于 3 人、工程师不少于 2 人。 2.4.2.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备满足许可范围的纤维增强塑料或者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全部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 (2)具有满足许可范围的各种规格产品制造的各型号模具、微机自动控制纤维缠绕生产线(包括制衬机、固化机、缠绕机和脱模机)、切割设备、打磨设备和搅拌罐、喷枪等原材料搅拌混合设备以及组装环等工装夹具;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还应当具有塑料焊接设备。2.4.2.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纤维增强塑料和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材料检验的试验装置,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有关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 2.5 氧舱(A5) 2.5.1 人员 (1)配备电气系统和安装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该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2)配备与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工作等相关专业(机械、焊接和电气)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8 人,从事产品设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电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3)配备持证电工不少于 2 人。 2.5.2 工作场所 具有满足清洁条件要求的产品制造、组装和调试所需要的室内生产场地。 2.5.3 设计能力 具备制造许可范围内产品的设计能力,并且配置新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包括设计制图、出图的硬件和软件)。 2.5.4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具有制造许可范围内产品自行完成的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工序,与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设备(如切割、成型、热处理、机加工、焊接、起重、表面处理、弯管等设备)以及相应的工艺装备。2.5.5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备满足产品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验收等过程所要求的检验与试验装置、仪器仪表,如电气测试仪器仪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议、交流耐压测试仪、漏电流测试仪等)、光学测试仪、声学测试仪等。2.6 超高压容器(A6) 2.6.1 人员 配备中、高级机加工人员不少于 2 人。 2.6.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具有满足产品制造的机械加工、热处理设备。 2.6.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低倍组织、晶粒度、非金属夹杂物、残余应力检测等相关装置,具有超高压容器超声检测仪器。 2.7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C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C3)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C3)制造单位应当首先取得无缝气瓶(B1)制造许可证。2.7.1 人员 (1)配备安全附件、仪表、信息化追溯和装卸附件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该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和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相关工作的经历; (2)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安全附件、仪表、信息化追溯和装卸附件工作人员不少于 2 人; (3)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中配备氩弧焊焊工不少于 2 人; (4)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组装人员不少于 4 人。 2.7.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罐体或者气瓶、安全附件、仪表、装卸阀门、管路、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等部件总装(或者落成)的工装和装备; (2)铁路罐车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专用铁道线路,同时具有转向架制造、制动及车钩缓冲装置、整车落成必需的相应工装及设备;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专门的端框制作工装和框架总装胎架,以及能满足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的强度试验[仅限于船舶运输条件下的集装箱所需的试验除外,内部 纵向栓固试验(动态)可以外委]要求的试验场地、工装和设施;(3)有罐体焊后热处理要求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罐体整体焊后热处理炉并且配有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测温仪表; (4)有气体置换或者抽真空工艺要求的,还应当具有满足相关工艺要求的气体置换处理设备或者抽真空设备; (5)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热处理和无损检测场地、工装和设施以及专用称重衡器。 2.7.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气瓶静平衡测试装置、阀门试验装置。 2.8 中、低压容器(D) 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卷板机和单台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0t 的起重设备。 2.9 特殊结构压力容器专项条件 除符合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本条的专项条件。 特殊结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生产许可证书上应当注明含(或者限)真空绝热容器(罐体)、搪玻璃压力容器、多层压力容器、储气井或者非焊接瓶式容器。证书上无标注的,不能从事特殊结构压力容器制造,如果需要制造上述容器,按照增项办理。2.9.1 真空绝热容器(罐体) 2.9.1.1 人员 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真空性能、低温绝热性能的检测人员。 2.9.1.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充填或者缠绕、抽真空和脱脂设备; (2)产品采用缠绕绝热材料绝热方式的制造单位,具有专用的洁净和可控制温湿度的缠绕房和缠绕工装; (3)具有吸附剂活化设备,加热温度区间能够有效保障活化需求; (4)具有专用的抽真空房、相应的内外容器套合设备或者工装。 2.9.1.3 检验与试验装置 具有膨胀珍珠岩含水率分析仪器、蒸发率测试仪、露点测量仪器、油脂含量检测分析仪器、真空测量仪器及氦质谱真空检漏仪(具有相应的标准漏孔等校准工具)。2.9.2 搪玻璃压力容器 2.9.2.1 人员 (1)配备搪玻璃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该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和搪玻璃容器制造的工作经历; (2)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搪玻璃过程作业人员不少于 2 人; (3)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搪玻璃压力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和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人员至少各 2 人。 2.9.2.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搪玻璃压力容器罐体、罐盖的搪玻璃制造过程不允许外委; (2)具有满足产品生产的专用工装、设施和场地,包括喷砂(丸)、磨光等基体表面处理设施; (3)具有保证喷涂过程中搪玻璃釉密闭、均匀悬浮和喷涂压力稳定的搪玻璃釉喷粉装置; (4)具有温度控制、自动记录、可显示的搪烧炉,具有搪烧烧架和搪烧整形装置,具有搪烧和喷粉专用场地,并且与喷砂(丸)、磨光区域有效隔离或者远离,具有防污染的搪玻璃釉储存场地。2.9.2.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产品检验与试验所必需的检测仪器与装置,包括搪玻璃层测厚仪不少于 2台、不低于 20kV 的直流高电压检测仪不少于 2 台、搪玻璃件几何尺寸检测工具、整机试验台、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装置。2.9.2.4 试制造 (1)试制造样品应当为搅拌容器; (2)试制造样品的结构型式、尺寸、规格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3)申请产品规格小于或者等于 5000L 的,应当提供所申请的较大规格的试制造样品;申请产品规格大于 5000L,且小于或者等于 12500L 的,应当提供大于或者等于6300L 的试制造样品;申请产品规格大于 12500L 的,应当提供大于或者等于 16000L的试制造样品。2.9.3 多层压力容器 2.9.3.1 人员 配备热套、包扎或者缠绕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 2.9.3.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热套、包扎或者缠绕等专用设备; (2)具有与多层压力容器制造方法相适应的专用拉(压)、夹紧、套合装置和工装胎具,套合装置具有能够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能力。 2.9.3.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层板(带)、套合间隙和松动面积以及缠绕(钢带错绕)倾角等检测专用器具。 2.9.4 储气井 2.9.4.1 人员 (1)配备钻井、固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钢管组装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固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2)配备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具备 UTⅡ无损检测资格的人员至少 1 人; (3)制造单位钢管组装、固井专业配备的作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本单位储气井制造多个现场的需求,保证每个制造现场均应有钢管组装及固井专业作业人员,并且钢管组装及固井专业作业人员不少于 8 人。2.9.4.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钢管组装、固井过程不允许外委; (2)具有储气井制造需要的液压大钳(即套管动力钳,较大扭矩不小于 28kN·m)、动力系统、夹具等钢管组装设备; (3)具有水泥固井需要的泥浆泵。 2.9.4.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项目不允许外委; (2)具有储气井制造需要的测厚仪、长度尺、卡尺、丝扣锥(规)、压力表、压力扭矩表等; (3)具有较高工作压力不小于 45MPa 的压力试验泵不少于 2 台。 2.9.5 非焊接瓶式容器 非焊接瓶式容器制造专项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则 D1.2.1 无缝气瓶(B1)中容积大于150L 的气瓶制造条件。压力管道GB1、GB2安装许可申请条件
压力管道GB1、GB2安装许可申请条件1 公用管道(GB1)1.1人员 (1) 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压力管道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2) 配备工艺、材料、焊接、检验、无损检测、管道防腐补口、理化检验、设备管理、清管扫线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其中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 人员应当具有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Ⅱ级资格; (3)具有机械、焊接或者金属材料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4)理化试验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1人。 各类人员的具体数量见表1。1.2工作场所 具有设备、材料库房,焊材库及焊接试验场地,面积不小于500㎡。1.3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要求见表2。2 公用管道(GB2)2.1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压力管道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2)配备工艺、材料、焊接、检验、无损检测、管道防腐补口、理化检验、设备管理、清管扫线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其中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应当具有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Ⅱ级资格;(3)具有机械、焊接或者金属材料等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4)理化试验人员,具有技术员职称的人员至少1人; 各类人员的具体数量见表1。2.2工作场所 具备设备、材料库房,焊材库及焊接试验场地,面积不小于500㎡。2.3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要求见表2。 表1 公用管道安装单位人员数量公用管道安装单位人员项 目许 可 级 别GB1GB2技术人员总数1010持证焊工总数1515焊条电弧焊(人)610PE管焊工(人)4-氩弧焊(人)55钢管焊接合格项目的试件位置代号(注E-6)5G、2G(人)446G(人)226FG(人)22检验人员(人)22管 工(人)3030起重工(人)22无损检测RTⅡ(人)22UTⅡ(人)22MTⅡ或者PTⅡ(人)22总数(人项)66 表2. 公用管道安装单位设备设施要求 设 备 设 施许 可 级 别GB1GB2设备数量(台或套)焊机1015氩弧焊机55PE焊机6-焊条烘干设备34吊管设备(起重机)1(8t,可租赁)1(8t,可租赁)液压试验装置24切割设备22发电设备21空气压缩机42射线检测装置22超声检测仪11磁粉检测仪11电火花检漏仪2-地面检漏仪1-超声波测厚仪22阀门试验装置22压力管道元件制造A级许可条件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A级许可条件1 基本条件 1.1 人员 1.1.1 质量保证工程师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质量保证工程师。A 级许可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相关工作经历;1.1.2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控制要求配备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且对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1.1.3 无损检测人员自行进行的无损检测项目,制造单位必须配备相应检测项目的无损检测Ⅱ级人员各不少于 2 人,专项条件有规定的按照专项条件要求。1.1.4 焊工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工。1.1.5 检验人员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产品检验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验人员。1.2 工作场所制造单位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与制造相适应的厂房,生产环境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生产工序及工装设备布置合理,装配、检验等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 (2)具有专用材料与零部件保管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及货架,分区(待验、合格、不合格)分批摆放,满足材料防护要求; (3)焊接材料的保管场地满足焊接材料存放的温度、湿度要求; (4)成品存放场地满足成品防护要求; (5)耐压试验场地有安全防护措施; (6)产品涉及射线检测的,具有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检测场地。 1.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下料设备、机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起重设备等。根据产品制造需要,配置相应的工艺装备,如胎模具、焊接辅助设备、耐压试验工装等。1.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检验的需要,配置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与装置,包括理化检验仪器、无损检测仪器、耐压试验装置、测温仪、几何尺寸检测仪器等。计量器具的品种、数量、精度等应当与产品要求的检验项目的需要相适应,并且在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1.5 试制造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所申请的产品品种、级别试制造样品,试制造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能够体现并验证制造单位申请产品需要的制造和检验能力。试制造样品数量及其包括的关键工序见表1。 表1 试制造样品数量及其关键工序申请产品品种数量关键工序无缝钢管一批热轧(冷拔)、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工艺性能检验、耐压试验(可用无损检测代替)焊接钢管一批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工艺性能检验、耐压试验(可用无损检测代替)无缝管件、有缝管件弯头和三通各一批成型、无损检测、理化检验、热处理,有缝管件制造还应当有焊接过程锻制管件、钢制锻造法兰一批机械加工,制造单位自行锻造锻坯时,还应包括理化检验和无损检测过程金属阀门每种结构型式的阀门各 2 只材料(零部件)进货检验、焊接(需要时)、热处理、无损检测、装配、耐压试验金属波纹膨胀节一批波纹管成型、焊接、无损检测、耐压试验非金属材料管一批成型、静液压强度(耐压)试验聚乙烯管件一批成型、静液压强度(耐压)试验元件组合装置所申请产品各一批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耐压试验2 专项条件 2.1 无缝钢管 2.1.1 人员 2.1.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工艺、热处理、理化检验、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A 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工艺、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和无缝钢管制造相关工作经历。2.1.1.2 技术人员A 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2.1.1.3 无损检测人员A 级许可制造单位,Ⅱ级涡流(或者漏磁)检测人员不少于 2 人,Ⅱ级超声检测人员不少于 2 人。各级许可制造单位均应当保证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满足许可范围产品标准规定的无损检测项目要求,并且制造过程中每班每个无损检测岗位应当有Ⅱ级人员至少1人。2.1.1.4 理化检验人员A 级许可制造单位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 3 人,其中至少 2 人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A 级许可制造单位从事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测试、金相分析工作的理化检验人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2.1.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轧管机组、冷拔机(冷轧机)、矫直设备、热处理炉、喷码设备等。制造单位不制造热轧管的,可不要求有轧管机组;不制造冷拔(轧)管的,可不要求有冷拔机(冷轧机)。设备能力应当与许可产品规格相适应。申请 A 级许可的冷拔(轧)无缝钢管制造单位应当有冷拔(轧)机不少于 2 台,其中至少 1 台冷拔机拔制力不小于 90t。不锈钢无缝钢管不得采用电接触加热方式进行固溶热处理。不锈钢无缝钢管采用的连续式固溶热处理炉的有效加热长度应当不小于 10m。无缝钢管管坯加热炉应当有温度控制系统,能够进行管坯加热记录。无缝钢管热处理炉应当有计算机控制系统和自动记录装置。2.1.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2.1.3.1 理化检验仪器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化学成分分析装置、万能材料试验机、冲击试验机、硬度试验机,以及能够保存金相照片的金相显微镜。不锈钢钢管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晶间腐蚀试验条件。 2.1.3.2 无损检测仪器A 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检测要求的无缝钢管自动涡流检测机组或者漏磁检测机组及超声检测机组。2.1.3.3 耐压试验装置A 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钢管专用耐压试验装置,耐压试验装置应当有自动监控、记录功能。2.1.3.4 工艺试验装置A 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压扁、弯曲等试验装置。2.2 焊接钢管焊接钢管包括埋弧焊钢管、直缝高频焊钢管和不锈钢焊接钢管。2.2.1 人员 2.2.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需要时)、理化检验、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A 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工艺、焊接和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和焊接钢管制造工作经历。2.2.1.2 技术人员A 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2.2.1.3 无损检测人员 无损检测人员要求见表2。 表2 无损检测人员要求焊接钢管产品持证项目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埋弧焊钢管和不锈钢焊接钢管(限电弧焊)RTⅡ6 人,且每班 2 人UTⅡ3 人MTⅡ2人直缝高频焊钢管RTⅡ或 UTⅡ或MFLⅡ6 人,且每班 2 人MTⅡ2人2.2.1.4 理化检验人员A 级许可制造单位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 3 人,其中至少 2 人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A 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从事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测试、金相分析工作的理化检验人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2.2.1.5 焊工A 级埋弧焊钢管制造单位的埋弧焊机操作人员不少于 6 人,焊条电弧焊或者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焊工不少于 4 人。直缝高频焊钢管制造单位的高频焊机操作人员(HFW),A 级不少于 6 人。不锈钢焊接钢管制造单位的埋弧焊自动焊机或者钨极气体保护焊自动焊机或等离子弧焊自动焊机操作人员不少于 3 人,焊条电弧焊或者钨极气体保护焊焊工不少于 2 人。2.2.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拆卷和矫平设备、铣边设备、成型机、焊接设备、平头设备、喷码设备。A 级埋弧焊钢管的内外焊接设备应为具有自动跟踪装置的双丝或者双丝以上自动埋弧焊焊接设备。2.2.3 检验与试验装置 2.2.3.1 理化检验仪器 理化检验仪器要求见表3。 表3 焊接钢管理化检验仪器许可级别理化检验仪器A化学成分分析仪器,万能材料试验机,冲击试验机,落锤试验机、金相显微镜,硬度计2.2.3.2 无损检测仪器A 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检测要求的无损检测仪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射线检测用数字射线检测仪器,具备图像处理和存储的功能,并且图像质量满足焊接缺陷评判要求,动态灵敏度和静态灵敏度满足缺陷识别需要;(2)超声检测、涡流检测、漏磁检测仪器具有自动检测功能,具备缺陷报警和自动喷标功能,同时配置满足制造需要的便携式超声检测仪器。2.2.3.3 耐压试验装置 A 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钢管专用耐压试验装置,耐压试验装置应当有自动监控、记录功能。 2.3 无缝管件和有缝管件管件包括弯头、弯管、三通、四通、异径管(大小头)、管帽。2.3.1 人员 2.3.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工艺、热处理、理化检验、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有缝管件的制造单位还应配备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制造单位的工艺、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管件制造工作经历。 2.3.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有缝管件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焊接设备不少于 4 台,其中氩弧焊机不少于 2 台。2.3.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2.3.3.1 理化检验仪器制造单位应当有材料试验机,化学成分分析装置或者定量光谱分析仪,以及便携式硬度计不少于 2 台。2.4 锻制管件和钢制锻造法兰 2.4.1 人员 2.4.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工艺、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还应当配备热处理、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焊接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制造单位的材料、工艺、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锻制管件或者钢制锻造法兰制造工作经历。2.4.1.2 技术人员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3 人,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2.4.1.3 理化检验人员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力学性能试验人员至少 1 人。2.4.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制造单位应当有机械加工设备不少于 12 台,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还应当有加热炉、锻造设备、热处理炉。2.4.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应当有材料试验机、冲击试验机、便携式硬度计(不少于 2 台)。2.5 金属阀门金属阀门包括闸阀、截止阀、节流阀、止回阀、球阀、蝶阀、隔膜阀、旋塞阀、柱塞阀、减压阀、调节阀(控制阀)、电磁阀、井口装置用阀门、排污阀、盘阀。2.5.1 人员 2.5.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设计、工艺、材料、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A1、A2 级许可制造单位的设计、工艺、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和阀门设计或者制造工作经历。2.5.1.2 技术人员 A1 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A2 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12 人。2.5.1.3 焊工制造过程有焊接工序的,焊工不少于 2 人。2.5.1.4 无损检测人员A1、A2 级许可制造单位,射线或者超声检测Ⅱ级人员不少于 2 人,磁粉或者渗透检测Ⅱ级人员不少于 2 人。2.5.1.5 理化检验人员A1、A2 级许可制造单位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 3 人。A1、A2 级许可制造单位从事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测试的理化检验人员,具有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2.5.2 工作场所涉及禁油、禁脂类阀门制造的单位,应当有专门的防污染生产制造区域和车间。2.5.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2.5.3.1 生产设备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密封面堆焊和加工、配管的焊接、阀体、阀盖、闸板和阀芯的机械加工(阀杆和球体的机械加工除外)、装配、阀门整机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的制造能力。A2 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深冷处理能力。涉及禁油、禁脂阀门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脱脂清洗能力。主要生产设备要求见表4。 表4 主要生产设备许可级别主要生产设备A1(1)加工中心(带刀库和自动换刀装置的) 1 台,回转直径 1600mm 的数控立车 1 台,数控机床 5 台; (2)满足产品加工需要的材料下料切割和各类机械加工设备; (3)满足产品密封面合金材料自动堆焊的设备(适用平面和圆锥形状零件),有密封面堆焊的焊前预热和焊后加热保温及热处理设备; (4)有满足产品其他焊接需要的焊接机设备A2(1)数控机床 6 台,满足产品加工需要的材料下料切割和各类机械加工设备; (2)满足产品密封面合金材料自动堆焊的设备(适用平面和圆锥形状零件),有密封面堆焊的焊前预热和焊后加热保温及热处理设备; (3)有满足产品其他焊接需要的焊接设备; (4)满足零件低温处理的低温保温槽 2.5.3.2 工艺装备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夹具、胎模具、密封面堆焊和其他零件焊接用的转胎工装等。2.5.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2.5.4.1 理化检验仪器 理化检验仪器要求见表5。 表5 理化检验仪器许可级别理化检验仪器A1光谱定量分析仪,光谱定性分析仪,材料拉伸试验机,冲击试验机; 硬度计(测 HB、HRC)2 台,其中台式 1 台、便携式 1 台 A2光谱定量分析仪,材料拉伸试验机,满足材料低温试验条件的冲击试验机2.5.4.2 耐压试验装置 耐压试验装置要求见表6。 表6 耐压试验装置许可级别耐压试验装置A1(1)公称压力 PN150,且公称直径 DN300 阀门压力试验装置; (2)压力试验装置数量 4 套; (3)阀门整机压力试验用的高压气密性试验装置 2 套 A2(1)低温阀门壳体强度压力试验装置 3 套; (2)阀门整机压力试验用的高压气密性试验装置 2 套; (3)满足所生产较高公称压力的低温阀门出厂试验需要的气源和气 体增压装置;有满足所生产低温阀门较大尺寸和试验压力需要的低 温性能试验装置(低温试验保温槽和气体增压装置) 2.5.4.3 无损检测仪器A1、A2 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超声检测仪器不少于 2 台。2.5.5 设计能力A1、A2 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设置有产品设计开发部门,设计人员不少于 5 人;设计人员应当掌握所制造产品的标准技术要求、产品结构和强度安全性能要求,能够进行强度校核等工作。2.6 金属波纹膨胀节 2.6.1 人员 2.6.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设计、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2.6.1.2 理化检验人员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光谱检测人员至少 1 人。 2.6.2设计能力 具有符合产品现行有效标准要求的设计软件。 2.7 非金属材料管非金属材料管,包括聚乙烯管(含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管、纤维增强聚乙烯管)和其他非金属材料管。2.7.1 人员 2.7.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工艺、成型、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A 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非金属材料管制造工作经历。2.7.1.2 技术人员A 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12 人。2.7.1.3 检验与试验人员 A 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检验与试验人员不少于 6 人。 2.7.2 工作场所原材料库房应当能够适应许可产品的需要,不同牌号原料应当分区存放,离地垛放,不得露天存放,要有防止骤冷骤热以及防止原材料落地的措施。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管制造单位,其钢丝存放应当有防潮防锈等措施。A 级许可制造单位试验室应当取得国家实验室资格认证,并且具有静液压试验专区,其面积不小于 150㎡ 。2.7.3 生产设备A 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生产活动应当建立生产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以达到在线生产监控的目的。生产设备满足表7 的要求,并且具备能保持永久标识的在线打印设备。 表7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非金属材料管产品许可级别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聚乙烯管A聚乙烯管材挤出成型机组 6 套或者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管材挤出缠绕成型机组 6 套,有密闭的聚乙烯混配料集中除湿干燥烘料系统,存料罐至少能容纳 5t 经干燥处理的聚乙烯混配料,并且能自动分配原料到供料斗的真空输送系统或者装置注 1: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管应当具有专用的爆破试验设备及工装和夹具。 2.7.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要求见表8。 表8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非金属材料管产品许可级别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聚乙烯管分析天平(精度 0.1mg)、干燥箱、熔体质量流动速率仪、差热分析仪、水分测量仪器、万能材料试验机、静液压强度(耐压)试验装置(水箱和夹具的规格应当与申请的产品相适应);A 级许可制造单位还应当有炭黑含量、炭黑分散度检测仪器非金属材料 管产品万能材料试验机、维卡软化温度测试仪、硬度计、熔体流动速率仪、 乌氏黏度仪、尺寸变化率测定仪、落锤冲击试验机、静液压强度(耐压)试验装置注2:静液压强度试验装置应当具有自动监控、记录功能。 2.8 聚乙烯管件 聚乙烯管件包括聚乙烯(含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电熔管件、热熔管件。 2.8.1 人员 2.8.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工艺、成型、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聚乙烯管件制造工作经验。 2.8.1.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4 人。 2.8.1.3 检验与试验人员 制造单位的检验与试验人员不少于 3 人。 2.8.2 工作场所原材料库房应当能够适应许可产品的需要,不同牌号原料应当分区存放,离地垛放,不得露天堆放,要有防止骤冷骤热以及防止原材料落地的措施。电熔管件电阻丝存放应当有防潮防锈等措施。2.8.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注塑成型机不少于 6 台,以及配套的工装和模具,注塑能力应当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具有确保聚乙烯混配料烘干达标的密闭集中干燥设备和机加工、组装等设备;电熔管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布线设备;具有能保持永久标识的在线打印设备。2.8.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2.8.4.1 检测仪器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分析天平(精度 0.1mg)、干燥箱、熔体质量流动速率仪、差热分析仪、挥发分(水分)测量仪器、静液压强度试验机(水箱和夹具的规格与申请的产品相适应)、炭黑含量和炭黑分散度检测仪器等。电熔管件还应当具有检测用电阻仪。2.8.4.2 压力试验设备静液压强度试验机应当具有自动监控、记录功能。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管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专用的爆破试验设备及工装与夹具。2.9 元件组合装置(注3)本专项条件适用于元件组合装置中的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注4)。注3:元件组合装置是指由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密封元件等压力管道元件组合在一起具备某种功能的装置,包括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注4:工厂化预制管段是指制造单位在工厂内根据施工设计图将压力管道元件焊接组装后整体出厂的管道元件产品,不包括安装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管道预制。2.9.1 人员 2.9.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需要时)、无损检测、耐压试验、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制造单位的设计、工艺、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相关产品制造工作经历。2.9.1.2 技术人员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2.9.1.3 无损检测人员制造单位配备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Ⅱ级人员不少于 2 人。2.9.1.4 理化检验人员制造单位配备具有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分析能力的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2.9.1.5 焊工制造单位焊工不少于 2 人。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焊工不少于 6 人。2.9.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动埋弧焊机至少 1 台、氩弧焊机或者 CO2 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2 台、弯管机至少 1 台、热处理炉至少 1 台、电加热器不少于 2 台(套)。 2.9.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2.9.3.1 理化检验仪器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化学成分分析装置或者定量光谱分析仪,便携式硬度计不少于2 台。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材料试验机。2.9.3.2 无损检测仪器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射线检测仪器不少于 2 台、超声检测仪器不少于 2 台。2.9.3.3 零部件及产品性能检测仪器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阀门性能调试与检测仪器。2.9.4 设计能力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产品设计部门,配备设计人员不少于 3 人。设计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相应设计能力,掌握所制造产品的标准技术要求、产品结构和强度安全性能要求,能够进行强度校核等工作。组合装置制造单位不具备设计能力时,可以委托有相应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客运索道安装专项条件
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专项条件1 脱挂抱索器客运架空索道、双线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 1.1 人员 1.1.1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2)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1.2 技术人员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 4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 1.3 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1.4 质量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3 人,由技术人员担任。1.5 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 2 人,持证项目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修理作业人员不少于 4 人;电工不少于 2 人。2 单线固定抱索器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 2.1 人员 2.1.1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2.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2)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2.2 技术人员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 3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2.3 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2.4 质量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由技术人员担任。2.5 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 2 人,持证项目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修理作业人员不少于 2 人;电工不少于 2 人。3 客运拖牵索道 3.1 人员 3.1.1 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3.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2)工艺、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3.1.3 技术人员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 1 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3.1.4 质量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至少 1 人,由技术人员担任。3.1.5 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3.1.6 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焊工至少 1 人,持证项目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修理作业人员不少于 2 人;电工至少 1 人。客运索道制造专项条件
客运索道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1 脱挂抱索器客运架空索道1.1 人员 1.1.1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3)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热处理、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4)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 UTⅡ、MTⅡ资格。1.1.3 技术人员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4 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1.1.4 质量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3 人,由技术人员担任。1.1.5 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1.1.6 作业人员(1)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 2 人,持证项目应当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修理作业人员不少于 4 人;电工不少于 3 人;(2)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 UTⅡ、MTⅡ资格(外委的不要求)。1.2 自主设计文件具有脱挂抱索器客运架空索道以及安全部件(驱动迂回装置、脱挂抱索器、脱挂索道用托压索轮组、吊架、支架)的自主设计文件。2 双线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 2.1 人员 2.1.1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2.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3)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热处理、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4)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 UTⅡ、MTⅡ资格。2.1.3 技术人员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 1 人,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 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2.1.4 质量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3 人,由技术人员担任。2.1.5 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2.1.6 作业人员(1)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 2 人,持证项目应当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修理作业人员不少于 4 人;电工不少于 2 人;(2)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 UTⅡ、MTⅡ资格(外委的不要求)。2.2 自主设计文件具有双线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以及安全部件[驱动迂回装置、吊架、支架(鞍座)、锚头]的自主设计文件。3 单线固定抱索器客运架空索道 3.1 人员 3.1.1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3.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3)工艺、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4)材料与零部件、热处理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5)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 UTⅡ、MTⅡ资格。3.1.3 技术人员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 4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3.1.4 质量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由技术人员担任。3.1.5 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3.1.6 作业人员(1)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 2 人,持证项目应当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修理作业人员不少于 2 人;电工不少于 2 人;(2)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 UTⅡ、MTⅡ资格(外委的不要求)。 3.2 自主设计文件具有单线固定抱索器客运架空索道以及安全部件(驱动迂回装置、托压索轮组、固定抱索器、吊架、支架)的自主设计文件。4 客运缆车 4.1 人员 4.1.1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4.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3)工艺、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4)材料与零部件、热处理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5)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 UTⅡ、MTⅡ资格。4.1.3 技术人员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 4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 4.1.4 质量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由技术人员担任。4.1.5 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4.1.6 作业人员(1)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 2 人,持证项目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修理作业人员不少于 2 人;电工不少于 2 人;(2)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 UTⅡ、MTⅡ资格(外委的不要求)。4.2 自主设计文件具有客运缆车以及驱动迂回装置的自主设计文件。5 客运拖牵索道 5.1 人员 5.1.1 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5.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5.1.3 技术人员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 1 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5.1.4 质量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由技术人员担任。5.1.5 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5.1.6 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焊工至少 1 人,持证项目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修理作业人员不少于 2 人;电工至少 1 人。5.2 自主设计文件具有客运拖牵索道的自主设计文件。电梯安装专项条件
电梯安装(含修理)专项条件 1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3)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1.3 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 1 人,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1.4 质量检验人员 现场安装和修理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6 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1.5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1.6 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35 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 6 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8 人。2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 2.1 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2.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3)工艺与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2.3 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 4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2.4 质量检验人员 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2.5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2.6 作业人员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 6 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5 人。3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3.1 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3)工艺与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3.3 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 1 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4 质量检验人员 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3 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3.5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3.6 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 6 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