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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流量:2261 发布时间:2023-12-08

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

      1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

1.1 人员

1.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1.1.3 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 22 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4 人,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其职称

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1.1.4 质量检验人员

(1)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5 人,具有工程师职称;

(2)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6 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1.1.5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1.1.6 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 35 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 6 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8 人。

1.2 生产设备

除满足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3的要求外,还应当具有控制柜组装调试生产线和自动钣金生产线。  

1.3 试验能力

(1)电梯试验专用井道不少于 4 个,其中至少 1 个自有或者租赁试验井道提升高度不小于 80m、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 21 人的电梯;租赁的试验井道不得是其他电梯制造单位取证的资源条件;其余 3 个自有试验井道中,至少 1 个试验井道提升高度不小于 50m、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 21 人的电梯;

(2)自有实验室,实验室的试验项目至少包括电梯门锁装置可靠性试验、限速器动作速度试验、电梯门摆锤冲击试验、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试验、盐雾试验、高低温试验和紫外线老化试验。

1.4 培训能力

具有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专用设备,自有井道满足培训的要求,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1.5 服务网络

自有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平台,具有对于本单位制造电梯运行情况的远程监测能力,并且实时监测的电梯数量不少于 2000 台。

2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

2.1 人员

2.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2.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2.1.3 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 1 人,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 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2.1.4 质量检验人员

(1)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3 人,具有工程师职称;

(2)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2.1.5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2.1.6 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 6 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5 人。

2.2 试验能力

自有提升高度不小于 50m 的电梯试验专用井道,该井道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 21人的电梯。

2.3 培训能力

具有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专用设备,自有井道满足培训的要求,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3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

3.1人员

3.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工艺、材料与零部件、金属结构制作(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1.3 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1.4 质量检验人员

(1)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工程师职称;

(2)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3 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3.1.5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3.1.6 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 6 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3 人。

3.2 生产设备

除满足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3 条的要求外,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

(1)可以完成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总装和调试过程的装配生产线;

(2)在一跨组装车间内有 2 台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5t 的桥式起重机。

3.3 试验能力

(1)自有提升高度不小于 20m 的电梯试验专用井道,该井道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13 人的电梯(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B 级制造单位);

(2)在工作场所内有安装试验样机的场所和条件(适用于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制造单位);

(3)在工作场所内自有立装、调试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专用测试场所(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

3.4 培训能力

(1)具有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自有井道满足培训的要求,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B 级、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制造单位);

(2)具有培训组装调试、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和自有培训设备,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位)。

4 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4.1 人员

4.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4.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2)设计与工艺、检验与试验、电控系统制作、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4.1.3 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 1 人。

4.1.4 质量检验人员

(1)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至少 1 人,由技术人员担任;

(2)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至少 1 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4.1.5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4.1.6 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 6 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至少 1 人。

4.2 试验能力

在工作场所内有安装试验样机的场所和条件。

4.3 培训能力

具有培训组装调试、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和 1 个自有培训井道,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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