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
技术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省特检院、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协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特种设
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等相关文件较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
事项的公告》(公告〔2022〕7号,以下简称《省局7号公告》),公布了《陕西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
准项目》、《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和项目》,并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现就做好我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自2022年6月1日起,全省按照《省局7号公告》发布的《陕西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申请、受理、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一)分级许可。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各地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由受委托单位按许可规则受理、审批。省市场监管局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
单位许可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受理、审批。生产单位申请省市场监管局和受委托单位分别实施的许可项目时,可一并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
(二)承诺换证。按照新许可规则评审过的生产单位且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方可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生产单
位应满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相关要求,并对许可条件的规定要求进行自评,自评符合
许可要求并进行自我承诺的,方可申请。
(三)相关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其他事项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和《关于特种设备
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执行。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一)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自2022年6月1日起,全省按照《省局7号公告》发布的《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申请、受理、核准事项。总局授权省市场监管局
核准的甲类检验机构B1级(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核准的机构除外)、甲类检验机构B2级、乙类检验机构、丙类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无损检测、电
梯检测、安全阀校验)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和延期核准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自2022年6月1日起,各地将不再承担检验、检
测机构核准相关工作,2022年6月1日以前已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发证信息,由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统一归集并报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局。
(二)相关要求
2022年6月1日后,持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核准证书)的检验机构申请换证的,按照新《核准规则》附件G的格式提出申请;持原核准证书(含
办理延期的证书)的检验机构申请增项核准的,其全部项目均应按照新《核准规则》要求执行。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新的《核准规则》规定的机构类别和
核准项目要求,对由省市场监管局核准的检验机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查,颁发新版核准证书。省市场监管局对于本省公益性质甲类检验机构在履行
本地特种设备的保障义务时,不再另行颁发乙类检验机构资质。
同一申请单位既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质又申请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资质,由相应核准规则规定的核准机关分别进行受理和核准发证。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在不同省份设立多家丙类检验机构时,核准申请时应当明确各丙类检验机构的检验范围,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本省丙类检验机构核准。多家持证检验机构
合并重组的,申请单位可提出增项及变更机构名称核准申请,将许可项目合并至一张核准证书,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便利企业的原则结合实际决定是否安
排鉴定评审。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自2022年6月1日起,全省按照《省局7号公告》发布的《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和项目》发证和换证工作。
(一)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总局授权省市场监管局实施的子项目检验员(锅炉能效测试、锅炉水(介)质、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检验员除外)、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Ⅰ级、Ⅱ级(限RT、UT、MT、PT)发证和换证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氧舱、大型游乐设施、
客运索道、安全阀作业人员,焊工、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和技术负责人的考核工作。其他作业人员考核由各市局负责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一)各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的措施,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办公
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2022〕17号)相关要求,认真遵照执行,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衔接工作。
(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公告和文件均在其官网进行了公开,各单位自行下载对照执行,要做好许可新旧政策的衔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办理中遇有其
他实际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沟通。本文件由各市局负责向辖区自贸区和四类“功能区"管委会发放。各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核准事项时可采
用两种方式提交申请,一是访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地址:(http://snamr.shaanxi.gov.cn/),二是访问陕西省政务服务网,
地址(https://zwfw.shaanxi.gov.cn/)。
(三)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受委托单位负责将本地资格认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相关信息及时汇总上传到总局“特种设备人员数据库”,并
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http://cnse.samr.gov.cn)同步公示,供公众查询。
(四)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要加强协调沟通,按照新许可目录和规则、新的核准规则,尽快修改完善相关体系文件和评审细则、制定检验机构的核准细
则,统一评审标准,依法依规开展鉴定评审和核准,切实发挥好行政许可技术支撑和审核把关作用。
以上事项自2022年6月1日实施,如省市场监管局之前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
根据《*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将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通告如下。一、特种设备基本情况(一)特种设备登记数量情况。截至2023年年底(下同),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2128.91万台。其中:锅炉31.96万台、压力容器533.92万台、电梯1062.98万台、起重机械292.17万台、客运索道1135条、大型游乐设施2.52万台(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05.25万台。另有:气瓶2.88亿只、压力管道99.13万公里(在册)。(见图1)图1 2023年特种设备数量分类比例图(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及作业人员情况。截至2023年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76366家,持有许可证77885张,其中:设计许可证2275张,制造许可证16375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32062张,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气瓶充装许可证27173张。(见图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1360.09万张。图2 2023年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分类比例图(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情况。截至2023年年底,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共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3289个,其中**1个,省级33个,市级477个,县级2689个,区县派出机构89个。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共计126994人。截至2023年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5255家,持证5438个。其中,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635个,型式试验机构46个,无损检测机构897个,气瓶检验机构2172个,安全阀校验机构1226个,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370个,电梯检测机构92个。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包括市场监管系统内检验机构248个,社会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385个,技术检查机构2个。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一)事故总体情况。2023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和相关事故71起,死亡69人,与2022年相比,事故数量减少37起、降幅34.26%,死亡人数减少32人、降幅31.68%。全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涉及特种设备的间接事故呈多发态势,2023年涉及特种设备的 间接事故19起,死亡59人。(二)事故特点。按设备类别划分,锅炉事故3起,死亡6人;压力容器事故1起,死亡2人;气瓶事故2起,死亡1人;未发生压力管道事故;电梯事故14起,死亡13人;起重机械事故20起,死亡19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29起,死亡28人;客运索道事故1起,大型游乐设施事故1起,均未造成人员死亡。(见图3、图4)其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和电梯事故占比较大,占事故总起数的88.73%、死亡总人数的86.96%。图3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起数及占比情况图4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及占比情况按发生环节划分,发生在使用环节60起,占84.51%;维修环节9起,占12.68%;安装调试环节1起,占1.41%;运输环节1起,占1.41%。(见图5)图5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环节分布占比情况按损坏形式划分,承压类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事故的主要特征是爆炸、泄漏着火等;机电类设备(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事故的主要特征是坠落、碰撞、挤压、受困(滞留)等。按发生时间进行划分,三季度特种设备事故数量较高,一季度特种设备事故数量较低。其主要原因是三季度处于暑期假期,人员安全意识懈怠,在线监测、隐患排查、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存在漏洞、盲区,造成发生事故的风险增大,事故相对多发;一季度特种设备事故数量较少,其主要原因是一季度春节休假期间,加之疫情防控影响,部分设备处于停用状态。(见图6)图6 2023年1—12月特种设备事故起数分布图(三)事故主要原因。截至2023年年底,特种设备事故共结案45起,根据结案材料分析,事故原因主要分二类:一是因使用、管理不当发生事故,约占84.44%。违章作业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操作不当甚至无证作业,维护缺失,管理不善等。二是因设备缺陷、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的安全部件失效及保护装置失灵的事故约占15.56%。(见图7)图7 2023年特种设备已结案事故原因占比情况分布图三、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2023年,全系统认真落实党*、**决策部署和总局党组工作要求,深刻把握“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总思路,全力守好特种设备安全底线,为高质量发展持续营造良好安全环境。(一)守好“一条底线”,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一是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按照**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小型锅炉、高压气瓶、压力管道、客运架空索道、化工产业转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开展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化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全系统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16.1万份,责令停产停业221家,查封、扣押设备2万余台(套),立案3万余件,总局约谈企业2家、发出建议函8份、提醒敦促函16份。二是完成重大活动特种设备服务保障。北京、上海、浙江、四川等地高标准完成全国*、服贸会、进博会、亚运会、大运会等重大会议与活动特种设备服务保障任务。三是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参与宁夏银川“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工作,做好四川彭州“1·24”客运索道困人事故、云南弥勒“10·18”电梯坠落事故、深圳欢乐谷“10·27”过山车碰撞事故、新疆伊犁“12·09”锅炉爆燃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工作。(二)出台“两个规定”,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两个部门规章,部署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加强宣贯培训,制定安全总监、安全员培训教材及考核指南,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相关配套文件,定期印发工作简报共37期,推动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431.1万人。(三)推进“三个监管”,提高特种设备监管效能。一是推动法治监管。配合****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法》执法检查工作。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完成条例送审稿。出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制修订《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多项安全技术规范。建立特种设备标准协调机制,开展特种设备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特种设备国家标准制修订。二是推进智慧监管。加快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全国46家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已全部建成制造信息追溯平台。全国10982家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充装信息平台,占比99.82%。建立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长输管道、燃气压力管道检验覆盖率分别提升至99.13、90.11%。三是加强信用监管。强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完成6.5万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信息标注工作,标注相关信用监管信息5.6万条。建立特种设备分类监管机制,按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证后抽查,对信用记录良好企业实施自我声明承诺免评审换证。(四)推动特种设备产业质量提升,加强特种设备领域文化建设。一是推动锅炉绿色低碳发展。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联合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出台《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加快推动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实施,以人员培训和节能示范项目建设为重点,开展90余项锅炉、热交换器测试与评价活动,筛选出9项节能技术产品拟建立示范点,有效促进我国锅炉绿色低碳工作。二是推动质量提升。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指导河南长垣、山东羊流等起重机械产业集聚区持续开展质量提升活动。三是加强特种设备领域文化建设及岗位练兵。在2023年“安全生产月”期间,举行“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央视新闻联播进行专题报道;举办新时代中国特种设备发展艺术展,人民日报等10家*媒体进行报道;与司法部共同举办“全国特种设备安全普法知识竞赛”活动;与**财经委共同举办特种设备法律颁布十周年座谈会,取得良好社会反响。支持第三届“叉车安全日”暨叉车职业技能竞赛,有效推动提升叉车安全水平。特此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3号),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对《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形成了第2号修改单,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30日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7—2019)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1. 将1.1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2. 将2.1.2条增加第二款和第三款:“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并结合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质量安全总监可以由质量保证工程师担任(也可以根据职责分工由多人分别担任),质量安全员可以由相关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担任。仅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其质量安全总监可以由技术负责人担任,质量安全员可以由审批人员担任。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充装单位的有关要求,配备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安全总监可以由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担任,安全员可以由安全管理员担任。”二、附件C修改1. 增加一条:“C1.2.1.2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于仅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质量安全总监承担以下职责:(1)组织贯彻、实施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负责;(2)组织制(修)订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以及有关记录(表、卡)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3)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实施;(4)定期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且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5)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设计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6)实施对不合格设计文件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7)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8)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9)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10)组织对批准人以及审核人、校核人和设计人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11)接受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12)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于既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又从事压力容器制造(或者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职责按照本规则M1.2.3.3条的相关要求执行。”2. 将原条款号C1.2.1.2、C1.2.1.3分别改为C1.2.1.3、C1.2.1.4。3. 增加一条:“C1.2.1.5 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于仅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质量安全员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以及有关记录(表、卡)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记录(表、卡),检查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3)根据本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计划,对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日常检查并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与当事人及时联系、协调解决(必要时有权要求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将情况向技术负责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4)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5)接受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6)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于仅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质量安全员可以由批准人或者审核人担任。对于既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又从事压力容器制造(或者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质量安全员设置及职责要求按照本规则M1.2.3.5条的相关要求执行。”4. 将原条款号C1.2.1.4、C1.2.1.5、C1.2.1.6分别改为C1.2.1.6、C1.2.1.7、C1.2.1.8。5. 将C3.2.1条修改为:“C3.2.1 单位负责人(或者站长)对充装安全负责,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以及充装工艺特点和充装安全管理的*知识,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调度会议。”6. 将C3.2.2条第(6)项后增加:“(7)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8)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9)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7. 将C3.2.3条第(4)项后增加:“(5)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6)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7)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8. 将C3.3.1条的注C-11修改为:“(1)新取证和搬迁充装单位的充装地址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换证的充装单位应当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单位应当提供充装场所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9. 删除C3.7.1.6条的第(1)项,将第(2)(3)项序号改为(1)(2)。三、附件D修改1. 将D2.1条的注D-7修改为:“(1)新取证和搬迁充装单位的充装地址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换证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其他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单位应当提供充装场所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2. 将D2.2条修改为:“D2.2 人员D2.2.1 通用要求(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调度会议;(2)配备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逐个工位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D2.2.2 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员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员还应当具备以下使用安全管理能力:(1)熟悉气瓶充装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气瓶充装过程控制等安全要求;(2)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气瓶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3)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4)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D2.2.3 作业人员(1)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2)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3. 增加一条:“D2.6.2.1 充装场所同一充装地址不得同时充装液化石油气和液化二甲醚。”将原条款号D2.6.2.1、D2.6.2.2分别改为D2.6.2.2、D2.6.2.3。4. 将D2.7.1.3条修改为:“D2.7.1.3 充装介质控制查看所充装气体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者质量证明书等),根据需要自行或者委托进行气体化学性质分析、判定。”5. 将D2.7.3条第4项修改为:“(4)介质化学性质分析或判定操作规程;”6. 将D2.7.4条第6项修改为:“(6)介质化学性质分析或判定记录”。7. 将D2.8条增加第二款:“新取证或者增项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系统调试运行正常的基础上,由该单位持证人员现场进行试充装,验证充装人员能力水平、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和充装工作质量。”四、附件E修改1. 增加一条:“E1.2.1.2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于仅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质量安全总监承担以下职责:(1)组织贯彻、实施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负责;(2)组织制(修)订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规定以及有关记录(表、卡)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3)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实施;(4)定期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且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5)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6)实施对不合格设计文件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7)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8)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9)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10)组织对审定人员以及审核人员、校核人员和设计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11)接受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12)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于既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又从事压力管道制造(或者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职责按照本规则M1.2.3.3条的相关要求执行。”2. 将原条款号E1.2.1.2、E1.2.1.3分别改为E1.2.1.3、E1.2.1.4。3. 增加一条:“E1.2.1.5 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于仅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质量安全员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以及有关记录(表、卡)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记录(表、卡),检查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3)根据本单位压力管道设计计划,对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日常检查并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与当事人及时联系、协调解决(必要时有权要求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将情况向技术负责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4)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5)接受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6)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于仅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质量安全员可以由审定人员或审核人员担任。对于既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又从事压力管道制造(或者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质量安全员设置及职责要求按照本规则M1.2.3.5条的相关要求执行。”4. 将原条款号E1.2.1.4、E1.2.1.5分别改为E1.2.1.6、E1.2.1.7。五、附件M修改1. 将M1.1条增加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机制等,包括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含《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量安全员守则》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制修订,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配备、培训、考核制度等,并且有效实施。”2. 将M1.2.1条修改为:“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有关责任人员,以及其所赋予的相应职权,构成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和控制。”3. 将M1.2.3.1条修改为:“M1.2.3.1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质量安全调度会议。”4. 将M1.2.3.2条修改为:“M1.2.3.2 质量保证工程师(1)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负责;(2)组织制(修)订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3)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4)定期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且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5)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6)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7)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8)组织对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5. 增加一条“M1.2.3.3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除履行本附件M1.2.3.2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电梯生产单位还应组织做好电梯关键部件寿命公示和在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内相应的免费更换、修理等工作);(3)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4)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5)接受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6)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职责。”6. 将M1.2.3.3条修改为:“M1.2.3.4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在质量保证工程师的领导下,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所负责的质量控制系统履行以下职权,对控制系统是否有效实施负责:(1)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3)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与当事人及时联系、协调解决(必要时有权要求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将情况向质量保证工程师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7. 增加一条:“M1.2.3.5 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除履行本附件M1.2.3.4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每日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并记录;(2)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3)配合检验机构做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4)气瓶生产单位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还应当落实本单位气瓶制造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各项功能,并实施每日检查;(5)接受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6)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 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 管理规定(2023 年 4 月 4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4 号公布 自 2023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下载查看详情西安XX有限公司(压力管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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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称检测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发布,于2023年4月2日起施行,过渡期为1年。为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更好实施,结合过渡期内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检测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生产单位积极性,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规范检测准入条件。 满足检测规则第2.2条要求的检测单位,即可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TD1资质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 (二)明确免征地区或单位检测主体。 对于免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的地区或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满足检测规则的条件即可开展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机构可以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检测费用。 (三)推进电梯检测数据联通。 检测单位要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应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为检测单位传递、报告自行检测信息提供便利,确保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有序平稳过渡。 (四)强化检测结果应用。 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由维保单位承担的,如果自行检测项目及其内容能够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第五条第(九)项所述的年度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维保单位可不再单独进行本年度的自行检查工作。电梯变更使用单位时,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可以持上一年度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加强对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一)强化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行业氛围。 (二)提升合规管理水平。督促检验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主动公示检验程序和收费标准,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和满意度。 (三)严厉查处超期不检测行为。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电梯,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三、细化具体实施要求,提升检验检测规则可操作性 (一)规范检验检测工作程序。 1. 落实音像记录要求。对于新版检规中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试验项目,检验机构及人员应当保证其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对于检验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视频和音频记录的,则无需再对相关试验项目单独进行音像记录。同时,检验机构应当做好音像记录的存储和管理工作。对于使用场所涉密或者其他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经检验机构确认后,检验人员可以不对相应的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2. 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出具或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见附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如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更换电梯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较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标志。 3. 明确检验检测实施月份。对于未按新版检规检验过的电梯,经与使用单位沟通确认,可以将较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作为后期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 (二)规范检验检测技术要求。1. 关于驱动主机停止装置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如未按照新版检规进行过监督检验的,有机房电梯的驱动主机停止装置、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监测功能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不做要求。 2. 关于轿厢内铭牌及标识。载货电梯(含改造后的)轿厢内铭牌上不标注乘客人数,其他信息按照新版检规中第A1.2.6.7条第(1)项的要求标注。 3. 关于应急救援试验。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在空载工况下进行。 4. 关于新装电梯带载检验项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强化安装质量控制,加强安装过程的监控或指导,依法做好相关校验和调试,确保在安装竣工自检时,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曳引能力试验、制动性能试验、制停距离试验、附加制动器试验等项目有效实施。检验机构开展上述带载检验项目,要与施工单位安装竣工自检合并进行。 5. 关于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年份。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以较近一次试验所在年份为基准,确定后续进行该试验的年份,每6年进行一次。 6. 关于阻挡装置。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阻挡装置。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附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 http://www./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1/c2bb0afc6f404983a9a0defa9ff89e54.doc?fileName=%E9%99%84%E4%BB%B6.doc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15日西安XX工程有限公司(压力管道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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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0号),市场监管总局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24),现予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TSG 03--202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
根据《*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将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通告如下。一、特种设备基本情况(一)特种设备登记数量情况。截至2023年年底(下同),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2128.91万台。其中:锅炉31.96万台、压力容器533.92万台、电梯1062.98万台、起重机械292.17万台、客运索道1135条、大型游乐设施2.52万台(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05.25万台。另有:气瓶2.88亿只、压力管道99.13万公里(在册)。(见图1)图1 2023年特种设备数量分类比例图(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及作业人员情况。截至2023年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76366家,持有许可证77885张,其中:设计许可证2275张,制造许可证16375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32062张,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气瓶充装许可证27173张。(见图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1360.09万张。图2 2023年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分类比例图(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情况。截至2023年年底,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共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3289个,其中**1个,省级33个,市级477个,县级2689个,区县派出机构89个。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共计126994人。截至2023年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5255家,持证5438个。其中,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635个,型式试验机构46个,无损检测机构897个,气瓶检验机构2172个,安全阀校验机构1226个,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370个,电梯检测机构92个。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包括市场监管系统内检验机构248个,社会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385个,技术检查机构2个。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一)事故总体情况。2023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和相关事故71起,死亡69人,与2022年相比,事故数量减少37起、降幅34.26%,死亡人数减少32人、降幅31.68%。全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涉及特种设备的间接事故呈多发态势,2023年涉及特种设备的 间接事故19起,死亡59人。(二)事故特点。按设备类别划分,锅炉事故3起,死亡6人;压力容器事故1起,死亡2人;气瓶事故2起,死亡1人;未发生压力管道事故;电梯事故14起,死亡13人;起重机械事故20起,死亡19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29起,死亡28人;客运索道事故1起,大型游乐设施事故1起,均未造成人员死亡。(见图3、图4)其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和电梯事故占比较大,占事故总起数的88.73%、死亡总人数的86.96%。图3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起数及占比情况图4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及占比情况按发生环节划分,发生在使用环节60起,占84.51%;维修环节9起,占12.68%;安装调试环节1起,占1.41%;运输环节1起,占1.41%。(见图5)图5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环节分布占比情况按损坏形式划分,承压类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事故的主要特征是爆炸、泄漏着火等;机电类设备(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事故的主要特征是坠落、碰撞、挤压、受困(滞留)等。按发生时间进行划分,三季度特种设备事故数量较高,一季度特种设备事故数量较低。其主要原因是三季度处于暑期假期,人员安全意识懈怠,在线监测、隐患排查、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存在漏洞、盲区,造成发生事故的风险增大,事故相对多发;一季度特种设备事故数量较少,其主要原因是一季度春节休假期间,加之疫情防控影响,部分设备处于停用状态。(见图6)图6 2023年1—12月特种设备事故起数分布图(三)事故主要原因。截至2023年年底,特种设备事故共结案45起,根据结案材料分析,事故原因主要分二类:一是因使用、管理不当发生事故,约占84.44%。违章作业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操作不当甚至无证作业,维护缺失,管理不善等。二是因设备缺陷、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的安全部件失效及保护装置失灵的事故约占15.56%。(见图7)图7 2023年特种设备已结案事故原因占比情况分布图三、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2023年,全系统认真落实党*、**决策部署和总局党组工作要求,深刻把握“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总思路,全力守好特种设备安全底线,为高质量发展持续营造良好安全环境。(一)守好“一条底线”,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一是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按照**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小型锅炉、高压气瓶、压力管道、客运架空索道、化工产业转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开展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化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全系统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16.1万份,责令停产停业221家,查封、扣押设备2万余台(套),立案3万余件,总局约谈企业2家、发出建议函8份、提醒敦促函16份。二是完成重大活动特种设备服务保障。北京、上海、浙江、四川等地高标准完成全国*、服贸会、进博会、亚运会、大运会等重大会议与活动特种设备服务保障任务。三是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参与宁夏银川“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工作,做好四川彭州“1·24”客运索道困人事故、云南弥勒“10·18”电梯坠落事故、深圳欢乐谷“10·27”过山车碰撞事故、新疆伊犁“12·09”锅炉爆燃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工作。(二)出台“两个规定”,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两个部门规章,部署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加强宣贯培训,制定安全总监、安全员培训教材及考核指南,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相关配套文件,定期印发工作简报共37期,推动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431.1万人。(三)推进“三个监管”,提高特种设备监管效能。一是推动法治监管。配合****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法》执法检查工作。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完成条例送审稿。出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制修订《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多项安全技术规范。建立特种设备标准协调机制,开展特种设备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特种设备国家标准制修订。二是推进智慧监管。加快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全国46家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已全部建成制造信息追溯平台。全国10982家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充装信息平台,占比99.82%。建立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长输管道、燃气压力管道检验覆盖率分别提升至99.13、90.11%。三是加强信用监管。强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完成6.5万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信息标注工作,标注相关信用监管信息5.6万条。建立特种设备分类监管机制,按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证后抽查,对信用记录良好企业实施自我声明承诺免评审换证。(四)推动特种设备产业质量提升,加强特种设备领域文化建设。一是推动锅炉绿色低碳发展。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联合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出台《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加快推动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实施,以人员培训和节能示范项目建设为重点,开展90余项锅炉、热交换器测试与评价活动,筛选出9项节能技术产品拟建立示范点,有效促进我国锅炉绿色低碳工作。二是推动质量提升。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指导河南长垣、山东羊流等起重机械产业集聚区持续开展质量提升活动。三是加强特种设备领域文化建设及岗位练兵。在2023年“安全生产月”期间,举行“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央视新闻联播进行专题报道;举办新时代中国特种设备发展艺术展,人民日报等10家*媒体进行报道;与司法部共同举办“全国特种设备安全普法知识竞赛”活动;与**财经委共同举办特种设备法律颁布十周年座谈会,取得良好社会反响。支持第三届“叉车安全日”暨叉车职业技能竞赛,有效推动提升叉车安全水平。特此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称检测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发布,于2023年4月2日起施行,过渡期为1年。为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更好实施,结合过渡期内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检测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生产单位积极性,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规范检测准入条件。 满足检测规则第2.2条要求的检测单位,即可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TD1资质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 (二)明确免征地区或单位检测主体。 对于免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的地区或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满足检测规则的条件即可开展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机构可以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检测费用。 (三)推进电梯检测数据联通。 检测单位要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应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为检测单位传递、报告自行检测信息提供便利,确保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有序平稳过渡。 (四)强化检测结果应用。 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由维保单位承担的,如果自行检测项目及其内容能够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第五条第(九)项所述的年度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维保单位可不再单独进行本年度的自行检查工作。电梯变更使用单位时,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可以持上一年度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加强对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一)强化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行业氛围。 (二)提升合规管理水平。督促检验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主动公示检验程序和收费标准,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和满意度。 (三)严厉查处超期不检测行为。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电梯,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三、细化具体实施要求,提升检验检测规则可操作性 (一)规范检验检测工作程序。 1. 落实音像记录要求。对于新版检规中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试验项目,检验机构及人员应当保证其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对于检验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视频和音频记录的,则无需再对相关试验项目单独进行音像记录。同时,检验机构应当做好音像记录的存储和管理工作。对于使用场所涉密或者其他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经检验机构确认后,检验人员可以不对相应的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2. 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出具或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见附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如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更换电梯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较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标志。 3. 明确检验检测实施月份。对于未按新版检规检验过的电梯,经与使用单位沟通确认,可以将较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作为后期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 (二)规范检验检测技术要求。1. 关于驱动主机停止装置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如未按照新版检规进行过监督检验的,有机房电梯的驱动主机停止装置、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监测功能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不做要求。 2. 关于轿厢内铭牌及标识。载货电梯(含改造后的)轿厢内铭牌上不标注乘客人数,其他信息按照新版检规中第A1.2.6.7条第(1)项的要求标注。 3. 关于应急救援试验。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在空载工况下进行。 4. 关于新装电梯带载检验项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强化安装质量控制,加强安装过程的监控或指导,依法做好相关校验和调试,确保在安装竣工自检时,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曳引能力试验、制动性能试验、制停距离试验、附加制动器试验等项目有效实施。检验机构开展上述带载检验项目,要与施工单位安装竣工自检合并进行。 5. 关于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年份。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以较近一次试验所在年份为基准,确定后续进行该试验的年份,每6年进行一次。 6. 关于阻挡装置。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阻挡装置。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附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 http://www./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1/c2bb0afc6f404983a9a0defa9ff89e54.doc?fileName=%E9%99%84%E4%BB%B6.doc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3号),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对《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形成了第2号修改单,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30日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7—2019)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1. 将1.1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2. 将2.1.2条增加第二款和第三款:“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并结合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质量安全总监可以由质量保证工程师担任(也可以根据职责分工由多人分别担任),质量安全员可以由相关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担任。仅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其质量安全总监可以由技术负责人担任,质量安全员可以由审批人员担任。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充装单位的有关要求,配备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安全总监可以由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担任,安全员可以由安全管理员担任。”二、附件C修改1. 增加一条:“C1.2.1.2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于仅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质量安全总监承担以下职责:(1)组织贯彻、实施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负责;(2)组织制(修)订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以及有关记录(表、卡)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3)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实施;(4)定期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且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5)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设计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6)实施对不合格设计文件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7)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8)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9)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10)组织对批准人以及审核人、校核人和设计人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11)接受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12)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于既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又从事压力容器制造(或者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职责按照本规则M1.2.3.3条的相关要求执行。”2. 将原条款号C1.2.1.2、C1.2.1.3分别改为C1.2.1.3、C1.2.1.4。3. 增加一条:“C1.2.1.5 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于仅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质量安全员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以及有关记录(表、卡)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记录(表、卡),检查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3)根据本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计划,对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日常检查并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与当事人及时联系、协调解决(必要时有权要求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将情况向技术负责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4)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5)接受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6)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于仅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质量安全员可以由批准人或者审核人担任。对于既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又从事压力容器制造(或者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质量安全员设置及职责要求按照本规则M1.2.3.5条的相关要求执行。”4. 将原条款号C1.2.1.4、C1.2.1.5、C1.2.1.6分别改为C1.2.1.6、C1.2.1.7、C1.2.1.8。5. 将C3.2.1条修改为:“C3.2.1 单位负责人(或者站长)对充装安全负责,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以及充装工艺特点和充装安全管理的*知识,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调度会议。”6. 将C3.2.2条第(6)项后增加:“(7)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8)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9)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7. 将C3.2.3条第(4)项后增加:“(5)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6)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7)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8. 将C3.3.1条的注C-11修改为:“(1)新取证和搬迁充装单位的充装地址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换证的充装单位应当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单位应当提供充装场所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9. 删除C3.7.1.6条的第(1)项,将第(2)(3)项序号改为(1)(2)。三、附件D修改1. 将D2.1条的注D-7修改为:“(1)新取证和搬迁充装单位的充装地址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换证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其他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单位应当提供充装场所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2. 将D2.2条修改为:“D2.2 人员D2.2.1 通用要求(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调度会议;(2)配备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逐个工位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D2.2.2 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员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员还应当具备以下使用安全管理能力:(1)熟悉气瓶充装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气瓶充装过程控制等安全要求;(2)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气瓶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3)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4)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D2.2.3 作业人员(1)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2)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3. 增加一条:“D2.6.2.1 充装场所同一充装地址不得同时充装液化石油气和液化二甲醚。”将原条款号D2.6.2.1、D2.6.2.2分别改为D2.6.2.2、D2.6.2.3。4. 将D2.7.1.3条修改为:“D2.7.1.3 充装介质控制查看所充装气体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者质量证明书等),根据需要自行或者委托进行气体化学性质分析、判定。”5. 将D2.7.3条第4项修改为:“(4)介质化学性质分析或判定操作规程;”6. 将D2.7.4条第6项修改为:“(6)介质化学性质分析或判定记录”。7. 将D2.8条增加第二款:“新取证或者增项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系统调试运行正常的基础上,由该单位持证人员现场进行试充装,验证充装人员能力水平、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和充装工作质量。”四、附件E修改1. 增加一条:“E1.2.1.2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于仅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质量安全总监承担以下职责:(1)组织贯彻、实施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负责;(2)组织制(修)订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规定以及有关记录(表、卡)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3)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实施;(4)定期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且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5)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6)实施对不合格设计文件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7)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8)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9)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10)组织对审定人员以及审核人员、校核人员和设计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11)接受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12)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于既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又从事压力管道制造(或者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职责按照本规则M1.2.3.3条的相关要求执行。”2. 将原条款号E1.2.1.2、E1.2.1.3分别改为E1.2.1.3、E1.2.1.4。3. 增加一条:“E1.2.1.5 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于仅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质量安全员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以及有关记录(表、卡)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记录(表、卡),检查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3)根据本单位压力管道设计计划,对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日常检查并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与当事人及时联系、协调解决(必要时有权要求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将情况向技术负责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4)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5)接受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6)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于仅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质量安全员可以由审定人员或审核人员担任。对于既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又从事压力管道制造(或者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质量安全员设置及职责要求按照本规则M1.2.3.5条的相关要求执行。”4. 将原条款号E1.2.1.4、E1.2.1.5分别改为E1.2.1.6、E1.2.1.7。五、附件M修改1. 将M1.1条增加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机制等,包括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含《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量安全员守则》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制修订,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配备、培训、考核制度等,并且有效实施。”2. 将M1.2.1条修改为:“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有关责任人员,以及其所赋予的相应职权,构成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和控制。”3. 将M1.2.3.1条修改为:“M1.2.3.1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质量安全调度会议。”4. 将M1.2.3.2条修改为:“M1.2.3.2 质量保证工程师(1)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负责;(2)组织制(修)订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3)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4)定期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且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5)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6)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7)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8)组织对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5. 增加一条“M1.2.3.3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除履行本附件M1.2.3.2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电梯生产单位还应组织做好电梯关键部件寿命公示和在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内相应的免费更换、修理等工作);(3)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4)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5)接受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6)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职责。”6. 将M1.2.3.3条修改为:“M1.2.3.4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在质量保证工程师的领导下,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所负责的质量控制系统履行以下职权,对控制系统是否有效实施负责:(1)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3)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与当事人及时联系、协调解决(必要时有权要求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将情况向质量保证工程师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7. 增加一条:“M1.2.3.5 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除履行本附件M1.2.3.4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每日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并记录;(2)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3)配合检验机构做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4)气瓶生产单位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还应当落实本单位气瓶制造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各项功能,并实施每日检查;(5)接受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6)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补录信息公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 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 号)文件要求,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需要在线补录相关信息。办理流程如下:请登录 陕西省政务服务网,进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页面,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修改原因(人员变动)后,按照提示分别填写“主要负责人”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相关信息,确保正确后提交。 特此公告。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 技术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省特检院、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协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等相关文件较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2〕7号,以下简称《省局7号公告》),公布了《陕西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和项目》,并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现就做好我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自2022年6月1日起,全省按照《省局7号公告》发布的《陕西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申请、受理、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一)分级许可。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各地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由受委托单位按许可规则受理、审批。省市场监管局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受理、审批。生产单位申请省市场监管局和受委托单位分别实施的许可项目时,可一并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二)承诺换证。按照新许可规则评审过的生产单位且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方可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生产单位应满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相关要求,并对许可条件的规定要求进行自评,自评符合许可要求并进行自我承诺的,方可申请。(三)相关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其他事项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和《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执行。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一)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自2022年6月1日起,全省按照《省局7号公告》发布的《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申请、受理、核准事项。总局授权省市场监管局核准的甲类检验机构B1级(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核准的机构除外)、甲类检验机构B2级、乙类检验机构、丙类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无损检测、电梯检测、安全阀校验)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和延期核准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自2022年6月1日起,各地将不再承担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相关工作,2022年6月1日以前已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发证信息,由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统一归集并报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二)相关要求 2022年6月1日后,持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核准证书)的检验机构申请换证的,按照新《核准规则》附件G的格式提出申请;持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的检验机构申请增项核准的,其全部项目均应按照新《核准规则》要求执行。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新的《核准规则》规定的机构类别和核准项目要求,对由省市场监管局核准的检验机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查,颁发新版核准证书。省市场监管局对于本省公益性质甲类检验机构在履行本地特种设备的保障义务时,不再另行颁发乙类检验机构资质。 同一申请单位既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质又申请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资质,由相应核准规则规定的核准机关分别进行受理和核准发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不同省份设立多家丙类检验机构时,核准申请时应当明确各丙类检验机构的检验范围,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本省丙类检验机构核准。多家持证检验机构合并重组的,申请单位可提出增项及变更机构名称核准申请,将许可项目合并至一张核准证书,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便利企业的原则结合实际决定是否安排鉴定评审。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自2022年6月1日起,全省按照《省局7号公告》发布的《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和项目》发证和换证工作。(一)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总局授权省市场监管局实施的子项目检验员(锅炉能效测试、锅炉水(介)质、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检验员除外)、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Ⅰ级、Ⅱ级(限RT、UT、MT、PT)发证和换证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作业人员,焊工、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和技术负责人的考核工作。其他作业人员考核由各市局负责实施。四、其他事项(一)各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的措施,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2022〕17号)相关要求,认真遵照执行,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衔接工作。(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公告和文件均在其官网进行了公开,各单位自行下载对照执行,要做好许可新旧政策的衔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办理中遇有其他实际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沟通。本文件由各市局负责向辖区自贸区和四类“功能区"管委会发放。各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核准事项时可采用两种方式提交申请,一是访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地址:(http://snamr./),二是访问陕西省政务服务网,地址(https://zwfw./)。(三)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受委托单位负责将本地资格认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相关信息及时汇总上传到总局“特种设备人员数据库”,并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http://cnse.)同步公示,供公众查询。(四)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要加强协调沟通,按照新许可目录和规则、新的核准规则,尽快修改完善相关体系文件和评审细则、制定检验机构的核准细则,统一评审标准,依法依规开展鉴定评审和核准,切实发挥好行政许可技术支撑和审核把关作用。以上事项自2022年6月1日实施,如省市场监管局之前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关于发布2023年特种设备风险防范警示信息的通知
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稳定,全面贯彻党的**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决策部署,警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事前防范和应急值守,严防并遏制高温恶劣天气引发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局现将《夏季特种设备安全防范指南》印发给你们,各级特种设备监察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将安全防范指南通知辖区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隐患排查,积极行动,落实落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 夏季特种设备安全防范指南电梯 可能出现后果或问题:1.室外电梯或观光电梯轿厢内温度过高,导致乘客中暑;2.电梯故障率明显增大,导致人员被困;3.引起曳引系统的电动机温升超标、制动片摩擦及减速箱润滑性能降低;4.控制系统因高温而出现工作不稳定现象。 事前注意事项及应对防范要点:1.加强日常管理,对达不到电梯使用条件的电梯应停止使用;2.加强对电梯的检查,更换不稳定的部件,降低电梯的故障率;3.检查电梯应急报警装置的有效性,发现应急报警装置故障应立即进行修复;4.机房温度过高,应增加降温装置;5.检查电梯曳引机的工作性能,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用。 事中事后处置措施:1.发现电梯困人应按电梯标牌指示的电话号码拨打求救电话,并立即进行科学的救援;2.对产生故障的原因进行分析,防止再次发生事故;3.对产生故障的电梯,待整改后满足电梯使用条件要求,方可投入使用;4.对温度超标的机房,加装降温装置;5.对出现异常情况的曳引机、制动器、电动机、减速箱、电子元器件、润滑油进行维修或更换。起重机械 可能出现后果或问题:1.处于室外的起重机械操作室内因温度过高,导致作业人员中暑;2.液压系统故障;3.电器元件过热烧毁,起重机电线电缆受到高温辐射,易加速老化,造成绝缘层脱落,或电缆开裂,引发触电,电气火灾等事故;4.高温使润滑油的粘度减少,降低润滑的效果,加速起重机主要零部件的磨损。 事前注意事项及应对防范要点:1.高温酷暑天应尽量避免较热时间段进入露天操作室内作业,有条件时应选择清晨等温度较低的时间段进行起重操作; 2.注意对液压系统油液的冷却,防止处于曝晒之中;更换符合作业环境要求的润滑油和液压油;3.注意电器房的防暑降温工作,有条件的在电器房装空调,或者避开高温作业;4.电线电缆和电气元件要经常性检查,发现破损开裂及时修复。 事中事后处置措施:1.发现人员中暑应按中暑后处理方式进行救助,必要时打120急救电话或送医;2.修复液压系统故障;3.修复或更换变形或失效的电器元件、电线电缆、零部件;4.对发现的问题查找原因,研究对策,避免同类问题的重复出现。场(厂)内机动车辆 可能出现后果或问题:1.液压系统故障;2.发动机过热,车辆自燃;3.高温导致轮胎磨损加剧,内部气压升高,车辆轮胎爆裂;4.高温使润滑油的粘度降低,导致润滑变差,加速车辆零部件的磨损;5.高温导致水箱“开锅”。 事前注意事项及应对防范要点:1.司机室配备灭火器,及时对失效的灭火器进行更新,做好相关防自燃检查;2.经常性对轮胎的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破损轮胎,减少车胎压力,减速行驶,有条件的单位更换成实心轮胎;3.清洗水道,清除冷却系统的水垢,疏通散热器的散热片。经常检查风扇传动带的松紧度,调整蓄电池电解液密度,并疏通蓄电池盖上的通气孔,视情况加注蒸馏水。4.确保车辆不缺水、不漏油、不缺电,定期检查润滑油,有条件时使用夏季专用润滑油。 事中事后处置措施:1.修复液压系统故障;2.发生车辆自燃及时扑救;3.更换或修复爆裂的轮胎;4.及时更换或添加冷却水;5.对出现的问题查找原因,研究对策,避免同类问题的重复出现。锅炉 可能出现后果或问题:1.锅炉燃料(煤粉,稻壳,柴油等)如未妥善存放易发生自燃引发火灾。2.锅炉的油、气等燃料易发生爆炸。3.高温酷暑天电网非正常供电或停电导致锅炉不正常运行或发生故障。4.高温天气停炉进入锅炉作业时,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生命体征受到危害。5.水泵,炉排电机等功率较大用电设备的电源线路易老化,引起漏电或火灾。6.某些自动保护装置在高温条件下容易失灵,丧失保护功能。7.水泵、风机等设备的轴承润滑冷却系统可能因冷却水温度高、流量不足、冷却系统结垢导致超温。8.锅炉房内闷热,司炉操作人员容易出现、离岗脱岗或中暑现象。9.高温跳闸造成停电。 事前注意事项及应对防范要点:1.燃料堆放应符合消防规范,控制燃料堆放数量,并且配备灭火设备。2.加强通风措施,降低可燃易爆燃料挥发后在空间的浓度。3.加强供电网建设维护,确保备用电源及时供电,或相关备用发电机组处于随时能用状态,且能满足较低功率要求;4.高温酷暑天应尽量避免较热时间段进入锅炉内作业,应选择清晨等温度较低时间段进炉作业;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通风和温湿度检测,并有专人监控,在设备停产检修期间的人员内部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注意监测氧浓度等安全指标,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设备正常有效工作。5.注意检查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差、压力差,冷却系统需定期进行反冲洗。6.做好高温酷暑天的防暑降温工作,操作室内加装空调设备,锅炉控制柜等设备放入操作室内;人员应按要求配备劳保用具和急救药品,重要场所可配备监视装置。7.认真做好锅炉停电保护演练工作,防止锅炉出现超压或缺水事故。 事中事后处置措施:1.如早期火势较小,尽快灭火,火势较大应报警,疏散人员,迅速撤离;2.重要场所可配备自动喷淋装置。3.对内部电网进行检修,确保无异常后及时联网供电;4.发现人员生命健康出现问题,开展急救并及时送医。5.当锅炉辅机等失灵时,应按紧急停炉操作停炉;6.自动保护装置失灵时,应加强人工控制,并及时修复;7.对发生事故的设备应进行全面检验,确定设备安全状况后再投入使用。8.发生超温后要及时采取措施,降低冷却系统温度。同时检查轴承振动、发热情况是否超标,油质是否劣化。9.发现人员中暑应按中暑后处理方式进行救助,必要时打120急救电话或送医。10.停炉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压力容器 可能出现后果或问题:1.对液化石油气、液氨等液化气体介质的可能发生超温超压现象,甚至可能导致爆炸。2.温度升高可能导致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泄压装置动作,介质向外排放。3.因可燃介质外排,遇点火源导致燃烧发生,甚至爆炸。4.因有毒介质外排,导致发生附近人员中毒。5.放热反应类容器供电不正常或停电引起反应速度无法控制。6.高温天气进罐作业时,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生命体征受到危害。7.移动式压力容器行车在高温路面导致轮胎磨损加剧,内部气压升高,车辆轮胎爆裂。8.气瓶在烈日下暴晒引起超压变形、泄漏或者爆炸。 事前注意事项及应对防范要点:1.对液化气体介质的露天储罐应及时检查喷淋降温装置、浓度报警装置能否正常使用,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降温措施。2.严格控制液化气体贮槽的液位。3.对盛装氢氟酸、液氯等剧毒介质的贮槽区域,可进行全封闭处理。及时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确保安全附件正常工作,必要时可安装超温超压报警装置;4.控制容器内介质液位,尽可能处于低液位工况运行,一旦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出现超、压等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倒罐作业。5.检查各密封面、点。6.对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应避免安全阀超压排放,一旦压力上升,采用喷淋、通风等降温手段。7.放热反应类容器应有可靠自备电源或冷却装置。8.高温酷暑天应尽量避免较热时间段进入容器内作业,应选择清晨等温度较低时间段进罐作业;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通风和温湿度检测,并有专人监控,在设备停产检修期间的人员内部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注意监测氧浓度和有害物质含量等,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9.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检查,防止爆胎;10.控制车速,防止车辆侧翻;避免长时间行驶,避免午间时间段行车。11.气瓶的运输和储存应避免在烈日下暴晒,应存放在阴凉处,必要时采取降温措施。 事中事后处置措施:1.液化气体介质的储罐发生超温超压,果断采取其他喷淋降温、强制通风等措施。2.如早期火势较小,尽快灭火,火势较大应报警,疏散人员,迅速撤离;3.对火场周围设备进行倒罐,将容器内介质转移至安全处。4.当出现泄漏时采取紧急堵漏措施;5.启动应急救援预案;6.对发生事故及事故周围的设备应进行全面检验,确定设备安全状况后再投入使用。7.紧急停车。8.发现人员生命健康出现问题,开展急救并及时送医。9.当出现容器泄漏时采取紧急堵漏措施;10.对发生事故及事故周围进行交通管制;11.启动应急救援预案;12.总结处置的经验与教训,完善管理制度。压力管道 可能出现后果或问题:1.液化气体介质的管道可能发生超温超压现象,甚至可能导致爆炸,特别是装卸装置中液相管截止阀、紧急切断阀之间管段。2.温度升高可能导致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泄压装置动作,介质向外排放,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3.压力管道因温度升高产生膨胀,可能导致支吊架异位、热应力增大等安全隐患。 事前注意事项及应对防范要点:1.保温,监控压力管道压力和温度等参数,确保在正常可控范围之内。2.装卸装置中液相管截止阀、紧急切断阀之间管段加设回流管。3.打开相关阀门,使压力管道内介质流动。4.严格控制操作参数。5.严格按规范安装压力管道,确保压力管道的柔性,保证足够的膨胀量。 事中事后处置措施:1.紧急停车,降压处理。2.对发生事故的压力管道进行全面检验,满足要求方能投入使用。3.可燃、有毒介质引至事故罐等安全地方;4.当出现泄漏时采取紧急堵漏措施。5.对发生事故及事故周围的设备应进行全面检验,确定设备安全状况后再投入使用。大型游乐设施 可能出现后果或问题:1.橡胶轮变形、开裂;2.传感器故障引起非正常停机保护;3.气管膨胀引起故障报警;4.设备散热不良引起故障报警,电气元件过热失效;5.液压油粘度下降,密封不良,温升过高(包括气压系统);6.乘客中暑。 事前注意事项及应对防范要点:1.加强日常检查,如有开裂磨损及时更换;2.易由高温引发故障的传感器,对其做相应替换或避高温运行,设备运行前做好传感器检测工作;3.每日点检加强检查气管、油管情况,监护运行;4.定期对电器设备除尘工作;5.检查冷却系统,定期检测油压排油泄压;6.封闭舱室内空调降温,提供防暑药品,设置遮阳棚,在候车室安装空调。 事中事后处置措施:1.停机更换橡胶轮;2.停机检查更换传感器,并试运行达到稳定;3.停机更换气管;4.排查电气线路;5.加装散热系统或冷却系统,确保系统工作正常;6.将中暑人员进行降温和送医院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 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 管理规定(2023 年 4 月 4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4 号公布 自 2023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下载查看详情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为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风险防控,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发生,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筑底行动 开展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在用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通知》要求,针对当前电梯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开展在用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压实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开展使用管理自查自改和关键部件维护保养,加强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守牢安全底线,保障群众安全乘梯。 《通知》强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严的主基调,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严禁走过场、走形式,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要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实现“依法查处一案、警示震慑一片”的治理效果,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夯实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责任机制。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为完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进行了修订,形成第1号修改单,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1月9日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 正文修改1. 将第3.2条表1中高级检验师(承压类设备检验)“持相关证书及年限”栏目内容修改为:“持2项承压类设备检验师证,其中1项满6年;或者持1项承压类 设备检验师证满8年 (注4)”;将3.2表1中高级检验师(机电类设备检验)“持相关证书及年限”栏目内容修改为:“持2项机电类设备检验师证,其中 1项满6年;或者持1项机电类设备检验师证满8年”。2. 将第3.3.2条第(3)项修改为:“(3)获得**或者省部级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 1 项以上”,并删除注8。3. 将第3.3.2条第(4)项修改为:“(4)参与起草并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或者特种设备相关标准(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制修订工作合计 3 项 以上”。4. 将第4.1条修改为:“持证人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免考换证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以前、6个月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申请考试换证的, 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前、12个月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的申请、发证程序按照本规则3.3、3.9 执行。”5. 将第4.7条修改为:“原证书逾期不满5年的,可以按照本规则4.2和4.3的规定申请参加原持证级别与项目的考试换证。考试合格的,颁发原持证级别与项目 的证书。考试不合格的,允许1年内在原考试机构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应该按照本规则3.2和3.3的规定重新申请原持证级别与项目检验人员取证。 原证书逾期5年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则3.2和3.3的规定重新申请原持证级别与项目检验人员取证。 证书有效期逾期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